2017年“1+2+26”政策制度体系实施以来,在推动示范区产业发展、人才引进、园区建设、创业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示范区优化营业环境的一张品牌,并为全省开发区改革创新提供了典型经验。为贯彻省、市、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加快体制机制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实全会精神和全省“改革创新、奋发有为”大讨论要求,根据“三对六最”评估、“一审核两审计”及示范区先行先试两年来的改革创新实践,示范区开展了政策制度体系的“二次改革”,对政策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推动示范区政策制度体系进入2.0版本,标志着政策制度体系建设进入科学、规范、高效体系化运行新阶段。
修订后的12项扶持企业政策,与《扶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方案》等政策实施细则保持了衔接和覆盖。在扶持企业政策方面,基本构建起“1+2+26”顶层设计、操作细则、兑现模式“三个层面”的可量化可操作的政策体系,构建了标准清晰、程序规范、职责明确的政策廉洁实施标准,普惠、培育、协议三类系统化政策兑现模式,以及“一网通办”全流程电子化的高效政策服务手段。(一)《促进新兴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扶持办法》等12项扶持企业政策,是示范区扶持企业、招商引资的顶层设计类文件、主要发挥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对全区各部门、各园区和入区企业提供明确的政策指引和制度规范,但原则上不作为具体兑现的依据。
(二)政策实施主要依据政策文件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包括《新兴产业培育实施方案》、《普惠类政策兑现清单》、《过渡办公、生产用房扶持管理办法》等,以及正在起草中促进产业集群政策实施方案、促进人才政策实施方案等。(三)政策兑现主要通过普惠类、培育类、协议类三类模式实施。1.普惠类模式。主要依据普惠类政策兑现清单,适用于区内各类企业,符合条件即可网上申报,原则上与其他政策可共同享受,孵化器企业参照双创基地清单执行。2.培育类模式。主要依据新兴产业培育实施方案,适用于已入驻、已投产的企业,经申报、评选、考核合格的,可兑现相关扶持资金。原则上,培育类与协议类不可同时享受(协议约定的除外)。可在协议类政策兑现后,申报进入培育计划。
3.协议类模式。主要依据《“一事一议”“一企一策”规定》、《扶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方案》、《合作共建产业园区的实施办法》、《过渡办公、生产用房扶持管理办法》等协议类政策实施细则,适用于新入区企业、新建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引进的企业项目,按照项目类型确定扶持政策,在协议中予以确定。企业达到协议约定条件后,经申报、审核、兑现相关扶持资金。
在政策制度体系2.0版基础上,将长期坚持“改革创新、奋发有为”的精神,不断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倾听意见、总结经验,对现有制度及时完善,探索更好的服务企业、提升营商环境的新举措、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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