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商品房的时候要交很多的税,比如契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等。而经适房、两限房等政策性房屋除了要交这些费用之外,还要额外缴纳一笔土地的收益费用,并且这笔费用的金额有可能非常巨大,甚至于高达上百万。
这么一大笔额外的费用由谁来承担?卖方还是买方?我们一定要在合同当中约定清楚。
政策性房屋的性质很特殊,所以会引起很多的纠纷。
因此,在签订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大家务必要加上两个特殊的合同条款。
第一、必须加入过户条款
为什么要加这个条款呢?
因为政策性房屋都是有过户时间限制的,一般是取得政策性房屋满5年之后才允许过户。
满5年的时间的计算,是以取得产权证的时间,或者取得契税发票的时间为起算点的。
哪个早,就以哪个为准。
比如说,如果是2009年,你分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2010年的5月1日你交了税款,税务局也给你开了发票,2011年2月1日你才拿到房产证。那么就按早的日期,也就是你取得发票的时间,2010年的5月1日开始起算5年。往后推5年,就是2015年的5月1日,在这个时间之后,房子才可以过户给其他人。
注意,合同中,过户条款应该这样表述:
房屋取得产权证5年后的第15日内(或者是房屋可以上市交易后的15日内),房屋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这个条款已经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有各地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多次明确了,只有加上这一条款,《房屋买卖合同》才是有效的,所以这条必须加上。
如果没有加入这个条款的话,假如房价蹭蹭往上涨,房主不想卖就不卖了,告上法院,你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哪怕是缴纳了全款,买了房子半年以后,也没办法,只能原价退回房子,你说亏不亏?
当然,这里说一个例外条件,这个是针对经济适用房的:2012年1月14日,这个时间点以后取得的经适房,无论是不是满5年,它都不可以上市交易,这种房子它只能由政府来回购。
所以我们不能去买这样的房,大家一定要注意。
第二、必须加入税费条款
至于应该缴纳多少土地收益的税费,经适房和两限房是不一样的。
1、经适房
根据取得时间的不同,所缴纳的比例是不一样的。
首先,这也是最便宜的。2008年4月8日之前(包括这一天)取得的经适房,如果出售,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的。
也就是说,如果一套房卖了200万的话,那么就需要额外多交20万的税。
其次,2008年的4月9日-2012年1月13日(为什么到1月13日呢?因为1月14日以后就不允许对外出售了),在此期间取得的经济适用房,按出售价格和原购买价格之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的,很贵。
举个例子,如果买这套经济适用房的时候,当时花了30万,后来卖掉,卖了200万,那么差价就是170万,等于你赚了170万,那么这170万的70%,也就是119万就要全部上交国家。
2、两限房
两限房就是,限制房价和限制住房面积的一种特殊的政策性房屋。
两限房上缴的土地收益是,出售价格和原购买价格之差的35%。
这个标准是统一的,无论你什么时候拿到的两限房,都没有关系。
举个例子,一套60万元买的两限房,现在卖了200万,那么差额就是140万,需要额外缴纳的税费,就是140万乘以35%,算下来也就是49万。
所以,在买这类房屋的时候,必须在合同中加入税费条款。大概的表述是这样的:
所需上缴的土地收益或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出卖人/买受人来负担。
如果在过户之前,因为国家政策导致税费增加的话,那么由国家规定的缴纳方来缴纳(或者是买卖双方商议的方式)。
除了上述额外需要缴纳的巨额税费之外,政策性房屋还有5年的过户时间限制,在这5年里,你知道政策会不会变化呢?5年的时间,税费缴纳的规则会不会变呢?如果变了,税费的差价由谁来承担呢?
所以我们上面条款的后半句约定的很清楚:在过户前,如果因为国家政策导致税费增加的话,那么由国家规定的缴纳方来缴纳,或者按双方协商的方式来承担。
至于说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双方协商之后,在合同里写清楚就可以了。
总结一下:
1、政策性房屋都有满5年的过户时间限制,所以在买卖合同中,必须加上相应的条款。
2、除了一般的交易税费之外,政策性房屋还需额外缴纳一笔土地出让金,且金额巨大,须在合同中明确由谁来承担。
资料来源:刘甫律师,《房产交易法律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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