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
指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的利益,采取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变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意图通过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和执行的方式,侵害第三人、集体或者国家利益的行为。
方式一:债务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的能力:
当出借人对于主张的债务明显不具有出借的能力时,法院需要要求出借人就债权的财产来源进一步进行举证证明其具备出借债务的能力。
方式二:债务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当出借人起诉的依据看起来并不符合大多数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时,人民法院基于常理来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这时候需要审判人员对诉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形成心证。如果没有办法消除合理怀疑,那么主张的事实就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认定。
方式三:债务出借人无法提供债权凭证或者提供的债权凭证存在被伪造的可能:
这里需要提到一点,债权凭证并不仅仅指借条、欠条或者转账凭证之类的,如果没有办法提供这些证据也是可以通过提交其他证据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但如果在诉讼中,当事人连这些基本证据都没有,或者提交的证据存在有伪造的可能性的,即使双方对这些证据都没有异议,法院还是有义务审查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性的。
方式四:债权债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方式五:债权债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因为民间诉讼通常关系到当事人的直接利益,基于此,债权债务当事人往往会亲自到庭参加诉讼,如果双方均不到庭诉讼,且委托的代理人又没办法说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的,人民法院有理由认为该诉讼可能涉嫌虚假诉讼。
方式六:债权债务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方式七:债务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在离婚诉讼中,会出现配偶一方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提出虚假诉讼以此来损害另一方的利益逃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情况。所以,在这些情况下,如果有案外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的,人民法院需要警惕该民间借贷诉讼是否为虚假诉讼。
方式八:债权债务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方式九:债权债务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方式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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