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深圳大件事讯记者张小玲 于1992年获得“特区立法权”的深圳为何还要争取全国人大授权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就重大改革事项专项立法。据了解,这是立法形式的变化,不是立法的内容变化,专项立法在深圳并不多见,在全国人大立法层面涉及较多。
专项立法在深圳并不多见
在近日举行的深圳2019年立法工作会议上,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骆文智透露,根据全面贯彻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需要,梳理相关立法需求,希望争取全国人大授权深圳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就重大改革事项进行专项立法。实际上,深圳从1992年就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授予深圳“特区立法权”, 深圳此次希望争取全国人大授权深圳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就重大改革事项进行专项立法,更多的是立法形式上的变化,而不是立法内容的变化。
专项立法是一种立法形式,专门针对某些领域的专门立法,解决某些领域重要的难点及热点问题。比如,2018年全国政协会议期间,民革中央建议将目前已有的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措施和标准等内容予以整合,将其纳入反校园欺凌专项立法的一部分。2019全国人大代表高红卫也提出推动网络游戏专项立法。还有专家曾提出过就家庭暴力专门立法。专项立法可弥补一般性立法的结构性不足,以防家庭暴力立法为例,专项立法可以确立不同于民法、行政法、社会救济法、刑法、诉讼法对公民人身权保护和救济的一般措施与程序的特有法律制度,避免现行法律在治理家庭暴力上的分散与疲软状态,以提高法律遏制家庭暴力的效度。
专项立法在深圳并不多见。2016年,深圳市六届人大八次会议采纳深圳市检察院的立法建议,在最新颁布的《深圳市经济特区绿化与公园条例》中规定,检察机关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发挥监督职能作用,并表示将在市人大法工委的牵头下推动公益诉讼专项立法。
专项立法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深圳有“特区立法权”及较大市立法权。深圳通过“特区立法权”制定的特区法律法规不违背国家上位法的原则即可,报全国人大备案即可。而深圳使用较大市立法权还需要报省人大审才能通过。所以,深圳目前更多的还是通过“特区立法权”来进行立法。
自1992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授予深圳“特区立法权”以来,深圳坚持以立法助改革、促发展、惠民生,先后通过法规及有关法规的决定445项。目前现行有效法规167项,其中特区法规128项,较大的市法规39项,初步形成与国家法律体系相配套,与国际惯例相接轨,与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规框架,助推深圳成为我国影响最大、建设最好的经济特区。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尤乐认为,专项立法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更多是针对某一领域的集中性、针对性立法,解决一些焦点问题。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深圳此次希望争取全国人大授权深圳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就重大改革事项进行专项立法,是想解决湾区发展中的一些问题,通过全国人大授权以专项立法的形式获取更大的立法空间,实现与香港、澳门等多地的联动合作,但这样的立法空间仍需在国家上位法的法律框架之下进行,在裁量权上争取更大空间。
实际上,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是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重点。尤其是在加快构建适应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将以前海为重点,加大力度推动前海粤港澳大湾区示范区建设立法,将前海打造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融合策源地。由此可见,湾区重大改革专项立法的突破将从前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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