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帅,我们是惠城区法院执行局的,请你开门配合我们执行工作!”5月2日凌晨1点20分左右,惠城区人民法院(下称惠城区法院)执行员陈志贤等执行干警敲响被执行人邹某帅入住酒店的房门,在其无法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依法对其司法拘留15天。
5月1日晚上22点30分左右,惠城区法院接到市中院执行指挥中心通知:被执行人邹某帅入住河源和平某酒店。惠城区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负责人苏程玲迅速启动预案,组织干警实施强制措施。承办人执行员陈志贤和法警刘光伟、蚁木林迅速驾驶警车,直奔距离200公里左右的河源市和平镇某酒店。
由于“五一”国际劳动节假期,路上车辆较多,且是夜间开车,执行指挥中心负责人苏程玲一直和执行干警保持联系,叮嘱安全行车和指挥相关执行事项。2日凌晨1点15分左右,执行干警到达和平镇某酒店,在进一步核实身份和相关情况后,执行干警将被执行人邹某帅拘传回法院处理。
邹某帅于2016年1月26日23时10分许,驾车超速行驶至西枝江大桥金融大厦路段时,与饮酒后熊某成驾驶的无牌电动自行车及路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熊某成受伤,两车及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邹某帅弃车逃逸。交通警察部门认定:邹某帅负事故主要责任,熊某成负事故次要责任。另交警部门查明,邹某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后,熊某成被送往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住院至2016年11月7日,住院285天。案经惠城区法院审理,委托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对熊某成的伤残等级、后续医疗费进行鉴定后,判决邹某帅赔偿熊某成964957.76元。
因邹某帅未履行义务,熊某成向惠城区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员陈志贤接收案件后,查控被执行人邹某帅的财产,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并查明邹某帅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被判刑至2017年底出狱,之后下落不明。今年2月底,惠城区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邹某帅采取相关强制措施。
5月1日,回家探亲的邹某帅入住酒店,依法被拘传到惠城区法院,但其表示无法履行义务,惠城区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同时,如邹某帅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依法惩处。
惠城区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负责人苏程玲表示:今年来,惠城区法院加大执行力度,采取拘留、拘传等强制执行措施,力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1至4月份,共拘留被执行人28人,执行成效较明显。
来源/ 惠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ms.卢
编辑/ 月半
校对/ 周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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