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由于人民法院送达开庭传票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导致原告无法到庭,最终由法院按照撤诉处理,作出撤诉裁定,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受损,如何维权呢?可否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可以对撤诉裁定提起上诉,只能另行起诉或者针对上述裁定进行申诉。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