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迁
一是解放初期,经过土地改革运动,形成 “农民所有、农民利用”的宅基地使用制度; 二是土地改革完成后不久,国家又经过农业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运动,土地转归集体所有并从此确定下来,形成 “集体所有、农民利用”的宅基地制度; 三是改革开放以来,确立了农村土地承包制,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只赋予农民永久使用的权利,形成 “集体所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制度。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1、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
初始取得是指农村居民通过申请依法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方式。
(1)取得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拥有该村集体所在地的户籍,且户籍是以法定原因取得的。村民户籍可以依出生取得,死亡灭失;因结婚取得,因婚嫁丧失;因收养取得,因搬迁改变等等。 二是通常情况以户的名义才有可能获得批准;三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必须在地方政府规定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内建造房屋用于生活居住使用,不允许超过规定面积,获得宅基地不允许用于其他用途也。
由此可以得出宅基地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且以户的名义取得,两者缺一不可。以集体成员资格取得使得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性,这个身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提到称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宅基地的用途是为农村村民提供生活居住的场所,城镇居民不能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2)取得程序
农村宅基地是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应材料,经所在村民组讨论,村民委员会讨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国土资源局初审会审,符合条件的签发宅基地使用权证等证件。申请获得批准即可建造房屋,不需要向国家或集体给付相应对价。这体现宅基地制度是农村村民一项福利制度。因自然灾害、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使得农村村民失去原有的宅基地,他们可以申请,重新获得一处宅基地。
2、宅基地使用权的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从宅基地使用权人手中取得使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方式,既包括从初始取得权利人处取得权利,也包括从继受取得权利人处取得权利。
从西安高新区对所谓“祖遗户”的规定看,全家为非集体经济人员,在本村拥有合法住宅,户主参加工作及农转非前曾参与本村集体经济分配,征收公告日以前在本村居住 15 年以上,无违法占地建设行为,原则上每户不超过 210 平方米居住用房。
从宅基地的取得方式和“祖遗户”的认定看,其合法宅基地和房屋要么是初始取得,要么继受取得!初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建房后,全家进行农转非,这样可以按照每户不超过 210 平方米居住用房。但是如果是继受取得,那么就是以继承父母房屋的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其父母是农村合法宅基地初始取得的权利人,那就不能违背农村宅基地 “一户一宅”的原则,也就说其父母只可能有一处合法宅基地和房屋,无论该农户有多少在外职工子女,同辈兄弟中也只能有一个所谓的“祖遗户”进行拆迁安置。
三、祖遗户的认定和拆迁安置
按照分析,西安高新区对祖遗户的认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被搬迁人要在村里拥有一院合法宅基地及房屋;二是被搬迁人全家原为被搬迁村的村民(或其父母原为被搬迁村的村民);三是被搬迁人全家为非农业户口;四是户主曾参与本村集体经济分配,在本村居住 15 年以上;五是,如果本人拥有宅基地是从父母辈继承所得,同辈兄弟只能有1户“祖遗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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