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0日7时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高平市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迎宾加气站东侧路段时,将行人霍某某撞倒,造成霍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逃逸。经高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霍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在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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