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前言
在征地拆迁当中,政府信息公开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也直接影响着被征收人的权益。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是被征收人获得政府信息的重要途径,但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往往有时候对于此类政府信息公开存在不作为,这也就直接导致被拆迁人无法拥有第一手的拆迁材料。
案件概述
罗 某是四川省内江市农民,区政府为实施石羊大道项目,其在村中的合法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但当地征收部门并未告知项某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也不与她协商征收 补偿事宜,只是要求他腾出宅基地上的房屋。罗某认为其作为被征收人,应该享有相应的知情权。项某多次找到征收部门要求公布征收补偿标准,但对方不予理睬。 所以他慕名找到了专业办理土地征收行政诉讼的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史西宁律师作代理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风采
史 律师接受委托之后,首先向本次征地拆迁的实施单位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以及村委会发送律师函,指出本次实施拆迁中存在违法的地方,然后要求征收方与罗先生洽 谈征收补偿事宜,同时向当地的管委会、国土局(现自然资源规划局)、区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取本次拆迁相关的征收文件,看看本次征收文件是否合法有 效,同时针对已经有的征地文件,侵犯了罗先生的合法权益的征地文件,也可以向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或者去法院起诉,请求撤销。
政府信息 公开答复的日子已经到了,可是管委会及国土局针对罗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并未作出任何答复,史律师针对这两个部门存在的不作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 认其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诉讼过程中,罗某在史西宁律师的协助下向法院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EMS邮寄单,用以证明罗某向县政府申请信息公 开的事实。
上了法院两政府职能部门开始慌了,答辩便称:虽然被告未及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但是在递交法院的答辩材料中,被告已经通过法院将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交给原告了,原告也不存在任何损失,因此本案诉讼的利益没有。
史律师距离力争:被告所说已向原告送达了其申请的信息公开事项一事与本案无关,法院公开与否不能免除被告的公开信息的法定职责,被告理应提供原告申请公开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批文信息。既然被告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其作出的《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显属违法,应予撤销。
案件小结
依 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15个工作日内(5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答复为20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 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此对于申请信息公开违法答复的情况,应当及时复议或诉讼,自己提起程序又困难的,可以聘请律 师,通过行政诉讼拿到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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