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城山下白素贞,洞中千年修此身,勤修苦练来得道,脱胎换骨变成人,一心向道无杂念,皈依三宝弃红尘,望求菩萨来点化,渡我素贞出凡尘。”
图片来源:电视剧照
92年版电视剧《新白娘子传奇》一经播出后造成了不小的轰动,影响了几代人,其中里面的主题曲和插曲更是经典,至今还被人们津津乐道、传唱不衰。你可能不知道,《新白娘子传奇》中有一百多首插曲,除了主题曲《千年等一回》、《渡情》之外,还有唱段像《神仙歌》、《雨伞是媒红》、《悲情面具》、《情与法》、《想飞的水》......这些唱段你可能不记得名字,但是在电视剧《新白娘子传奇》中时不时就响起的旋律你一定不陌生。
4月3日,由鞠婧祎、于朦胧等人主演的电视剧《新白娘子传奇》在爱奇艺播出,但该剧音乐却被指涉嫌侵权。
图片来源:爱奇艺剧照
事情缘由还得从一家叫做乾缘影业的公司说起。
2019年4月1日,乾缘影业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声明称,2015年11月,经由著作权人左宏元先生授权,乾缘影业(东阳)有限公司拥有1992年电视剧《新白娘子传奇》的全部音乐作品在影视剧(含网络剧)中的独家使用权。
而在新版《新白娘子传奇》中,片方却频繁将《千年等一回》等音乐作品在前期的宣传片花和预告片中使用。
4月3日,《新白娘子传奇》的承制方中文光之影在微博发表声明回应称,剧组已第一时间从《千年等一回》作者左宏元处直接获得了合法授权,有权将《千年等一回》等音乐作品进行修改、改编,并由他人演唱重新录制歌曲,可以用于新版电视剧及相关宣传资料中。
根据乾缘影业方面的说法,公司曾就所使用的音乐版权问题和爱奇艺多位高层进行沟通说明,同时也发出了针对侵权事件的声明,但爱奇艺方面并未有给出响应。
4月12日,乾缘影业晒出诉讼服务告知书,乾缘影业(东阳)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杜先生以侵害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虽然目前还无法确认片方是否存在侵权事实,但影视剧中音乐侵权的事情的确时常发生。影视剧如何“合理使用”音乐?
一般来说,主题曲、插曲和背景音乐是影视剧中使用音乐的三种主要方式。主题曲一般是影视作品的片头曲和片尾曲,插曲则是指穿插在其中播放的独立性音乐作品;背景音乐指的是影视剧中因情节需要所使用的配乐,或者叫伴乐。
那么,在什么条件下使用音乐才能不构成侵权?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合理使用是一项重要的版权限制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但使用作品时,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共十二条不构成对著作权人权利侵犯的条件。
而除了使用目的、性质的不同,在具体判定影视剧对音乐作品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时,还有更多元的考量标准,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利的同时,也为维护影视行业的健康发展。
其中,使用时长是判定是否侵权的一项重要标准。2002年3月,福建电视剧中心与福建周末电视公司联合摄制了22集电视连续剧《命运的承诺》,该剧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了《青藏高原》《我热恋的故乡》《辣妹子》《一无所有》4首音乐作品为背景音乐。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对前三首歌曲的使用构成著作权侵权,理由是使用时间较长,但对最后一首歌使用的剧情设定为:一个流浪歌手在天桥上边弹吉他边唱《一无所有》中的歌词“我曾经问个不休,你何时跟我走”。在案件判定时,法院认为《一无所有》虽未征得作者或音著协许可,但因只使用了7秒钟,且只演唱了一句歌词并弹奏相应曲子,这一使用行为对作品的正常使用不产生任何实质不利影响,也未实质损害该作品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侵权。
使用时长一般是判定影视作品是否构成音乐侵权的重要标准,若未经相关权利人同意,使用的音乐作品仅涉及几句歌词或很少内容,没有实质性地体现出作品完整的表达方式、作者表达出的思想内容及作者在乐曲方面的独特构思,且使用形式和内容非常有限,没有对音乐作品的市场价值造成不利影响,对音乐作品的发行传播构成威胁,也未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构成实质损害,这种情形往往认定为合理使用。
影视剧如何获得音乐版权?
通常,著作权都有固定的保护期限。在著作权期限内,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期限届满,著作权丧失,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作者为公民的情况下,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如不符合上述“合理使用”的范畴,且所用音乐并非已过著作权保护期进入公有领域的音乐作品,使用者则需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便会面临侵权问题。
一般来说,原创音乐的著作权往往由制片方与词曲作者协商约定,若没有约定,则著作权归词曲作者,版权另行约定的除外。
所以说,影视剧制作方在使用音乐时先要确定作品的著作权人。据悉,目前大多数词曲作者都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了授权管理协议,使用者可以通过向音著协直接缴纳版权使用费而获得许可,就影视作品中使用涉及的具体权利进行约定。或者,直接与词曲原作者个人签订授权/许可协议,但如果涉及歌曲的改编,音著协则无权进行管理,仍需获得原作者的授权或许可。
有关影视剧音乐版权的规范则,需要影视从业者提高自觉性,做到“先授权,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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