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增强和提升驾考学员、教练员的交通法律法规及交通安全意识,4月25日下午,灵山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走进该县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心,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发生在辖区的典型的交通肇事罪案件。灵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组织驾考中心200多名驾考学员、教练员参加庭审旁听,让广大驾考学员、教练员面对面接受了一次公开、公正和透明的法制教育。
2019年1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梁某无证驾驶一辆悬挂套牌车号的小型面包车沿国道359线自灵山县县城往烟墩镇方向行驶至614公里加960米路段时,碰撞到在前方同向行驶欲左转弯的由被害人宁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造成宁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梁某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该面包车逃离事故现场,拆除丢弃车牌后,将该车开至修理店维修。次日23时25分,梁某主动到灵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事后,梁某的家属向宁某家属赔偿了经济损失人民币33300元。经调查,梁某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宁某不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在庭审现场,公诉机关宣读了起诉书,法官依法审理查明了事实。根据梁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灵山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三年。梁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参加整个旁听庭审过程的“准驾驶人”在现场目睹梁某的忏悔及其哭成泪人儿与家人“道别”的情景,深受触动,并纷纷表示,一定要引以为戒,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拒绝无证驾驶,做一个文明的交通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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