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度第一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的申报通知
申报时间:4月23日-6月14日
资助方式:政策
一、申报资格要求
(一)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18年3月31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具有良好国际合作基础,运行管理规范。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二) 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59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三)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四) 项目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
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和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19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五)特邀咨评委委员不能申报项目;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
(六) 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随纸质项目预申报书一并报送。
(七)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八)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项目申报指南。
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改革前计划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关于开展2019年深圳市专利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申报时间:5月6日-5月31日
资助方式:政策
一、授奖数量
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奖项不分等级,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25项,获奖项目中发明专利项目不少于80%。
二、申报条件
深圳市专利奖授予已获专利授权且维持有效的国内专利,申报人和申报专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人
1、专利权人是组织的,应当由专利权人进行申报,且专利权人必须是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专利权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与实施单位联合申请。专利权人应拥有本市户籍或者是联合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联合申请单位应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专利
1、申请项目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且该专利权有效、稳定;
2、专利技术水平高,原创性强,对促进本领域的科技创新有突出的作用;
3、该专利已经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专利文本质量较高;
5、针对该专利的保护措施较完善;
6、该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专利奖:
1、已经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专利奖的;
2、作为主要知识产权证明,获得深圳市科学技术奖的;
3、专利权属存在争议的;
4、专利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
5、机关单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6、国防专利和未解密的保密专利。
(四)《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2016〕87号)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开展2019年第二批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申报通知
申报时间:4月24日-5月05日
资助金额:最高100万元
一、具体内容
【大型书城运营补贴】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三条“推进产业载体建设”:对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书城给予三年以内、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不超过100万元的自营主营业务补贴。
(二)补贴条件
1.基本条件:在宝安区登记注册,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以从事图书、期刊等出版物销售为主营业务的大型书城。
2.申请资助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营业面积5000㎡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
(三)补贴标准和范围
1.补贴标准:对我区大型书城,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0元、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运营补贴。同一书城最多享受3年运营补贴。
2.补贴范围:大型书城开展自营主营业务(专指图书、期刊等出版物销售)的经营场所。
【优质文化创意企业成长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四条“培育优质企业”:
1.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对文化创意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宝安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
2.申请奖励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首次达到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是指首次纳入宝安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
(2)企业首次纳入日期从2018年1月1日起算。
(三)奖励标准
3.同一企业符合多个奖励标准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只补差不进行重复奖励。
关于开展2019年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资助申报的通知
申报时间:4月25日-5月17日
资助金额:最高500万元
一、资助类型
(一)对企业实际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额进行资助;
(二)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予以贷款贴息;
(三)对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无人工厂、数字车间、重大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予以配套资助;
(四)对列入国家、省、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的项目予以奖励。
二、申报条件
申请本细则资助企业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项目符合国家及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和新区产业发展规划,以推动技术进步、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为目标,促进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五)企业已完成其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并在国家或深圳市统计系统中及时进行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填报。
三、资助内容与标准
(一)对新区企业上一年度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额予以直接补贴。
1、对用于购买三轴以上(含)机器人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20%、不超过300万元进行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仅能申报1个该类项目。
2、对用于购买三轴以下机器手、自动化控制设备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的15%、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仅能申报1个该类项目。
3、对除(1)(2)款外的其他技术改造项目,按照不高于企业上年度实际完成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额的1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上述(1)(2)(3)款措施可以叠加享受,且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所参照的“项目投资额”,均以企业在国家或深圳市统计系统中录入的上一年度技术改造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为准。
(二)对新区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予以贷款贴息,即:申请单位根据向银行贷款的情况,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补贴利息的资助申请;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企业须在项目建设完成一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
贷款贴息资助的范围为申请单位在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用于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的利息,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同单笔贷款。
一般单位每一年度的贴息额度按实际支出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一年度的贴息额度按实际支出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区另有规定或决议的从其规定。
(三)对我市认定的无人工厂、数字车间、重大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予以配套资助。
1、对经我市有关部门新认定或新迁入新区的无人工厂、数字车间等应用示范项目,给予市级资助50%、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2、对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重大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给予市级资助50%、最高500万配套资助。
上述(1)(2)款不能重复享受,单个项目只能申报一次。
(四)对新认定或新迁入新区的列入国家、省、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关于开展2019年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转型升级资助的申报通知
资助金额:1000万
一、申报条件
申请转型升级资助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二)近两年信用记录良好,在深圳信用网无相关警示信息;
(三)园区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有能力为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二、资助内容与标准
(一)对新区拆除重建型旧工业区部分“工改工”项目,按照园区改造后工业区建筑面积1平方米100元人民币标准予以园区运营单位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助。对于新区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环境提升项目予以不超过实际建设或改造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助。
(二)对园区运营单位(含社区集体企业)实施“腾笼换鸟”或“工改工”工程,主动清理淘汰低端企业、积极配合政府有序转移低端企业和开展重大区域业态整治与市容环境提升,因提前与入驻企业解约造成园区运营单位租金损失的,按实际租金损失,自解约之日起给予租金损失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连续补贴不超过2年。
(三)对获得国家、省、市产业基地等称号工业园区的资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产业基地,分别予以园区运营方最高100、50、30万元资金奖励;
2、对获批“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一次性予以园区运营方100万元资助;
3、对获批“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区”的,一次性予以园区运营方100万元资助,对获批“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的,一次性予以园区运营方追加100万元资助;
4、对经认定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国家、省、市级相应称号的产业载体,分别予以园区运营方一次性150万元、100万、50万元奖励。对深圳市特色工业园,予以园区运营方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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