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印发通知,发布《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管理细则(试行)》,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切实维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
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7〕4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58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证书管理。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以下简称“股权证书”),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给本组织成员(股东),用以证明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参加收益分配、抵押融资的凭证。
第四条 股权证书实行“一户一证”制,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统一监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签发,以户为单位发放。
第二章 记载内容
第五条 股权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量化方案摘要;
(二)股权证基本信息:股权证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址、发证日期、股权证书印制编码等;
(三)代表人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等;成员(股东)信息:姓名、与代表人关系、身份证号码、备注等;
(四)股权信息:姓名、配股日期、量化资产股(股数、股金)、量化资源股(股数、面积)、按份额量化份数、经办人(签章)等;
(五)股权变更记录:变更日期、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经办人(签章)等;
(六)分红记录:日期、分红总额、经办人(签章)、备注等;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条 股权证号共18位数,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前6位为县(市、区)行政区划编码,7-9位为乡镇(街道)编码,10-12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编码,13-14位为小组编码(如没有小组,此两位为“00”),15-18位为户编码。
股权证书印制编码共12位数,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前6位为县(市、区)行政区划编码,后6位为顺序码(从000001开始)。
第三章 初始登记
第七条 办理股权证书,应当根据以下材料进行初始登记: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名册;
(二)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方案;
(三)成员(代表)会议决议;
(四)其他规定的材料。
第八条 初始登记完成后,将相关文书资料归档,并报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工作主管部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四章 变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变更登记:
(一)发生股权流转、股权变动的;
(二)股权户分户、合户的;
(三)股权户成员(股东)发生变动的;
(四)股权户代表人发生变动的;
(五)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股权证书的内容需要变更时,申请人应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如同意变更,应在7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股权证书应当提供下列申请和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股权证书变更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股权户内成员(股东)同意变更意见书;
(四)变更涉及的原股权证书;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证明。
第十一条 合户的,使用新股权户代表的原使用证书编号,被并入户股权证号注销;分户的,原户代表使用原股权证书编号,新增股权户使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书最新编码。
第十二条 变更完成后,及时调整《成员(股东)名册》,将相关文书资料归档,并报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工作主管部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五章 换(补)发
第十三条 成员(股东)应妥善保管股权证书,不得擅自涂改。如有严重污损、损毁或者遗失的,应及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换发或补发。
申请换发或补发股权证书应当提供下列申请和证明材料:
(一)换发或补发股权证书申请书;
(三)原股权证书(申请换发时);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证明。
第十四条 新股权证书的股权证号使用原股权证号,但须在新股权证书的发证日期后添加“换发”或“补发”字样,或者加盖补(换)发印章。
第十五条 换发或补发完成后,将相关文书资料归档,并报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工作主管部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六章 注销与作废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收回股权证书并注销:
(一)股权户内全部成员(股东)户籍注销或迁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户内股权全部流转交易的。
(二)股权户内最后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死亡,且户内股权全部流转交易或赎回的。
(三)其他应收回并注销的情形。
第十七条 股权证书注销后,原股权证号也随之注销。
第十八条 注销完成后,及时调整《成员(股东)名册》,将相关文书资料归档,并报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工作主管部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九条 对变更、换发、注销等过程中收回的股权证书,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加盖“作废”章,宣告作废,并报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工作主管部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七章 责任机制
第二十条 严禁擅自涂改、变造、伪造、复制、损毁股权证书,发现上述情形,由相关责任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通报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办理股权证书登记、印制、颁发、变更或股权管理、流转交易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警告、通报、调离岗位等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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