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赠保姆”是权利选择的勇气
文|木须虫
据媒体报道,近日,苏州年近八旬的贾老伯以公证遗赠的形式,将一套市场价超百万元的房产赠送给照顾自己多年的保姆。贾老伯有一儿一女,但他们很少有时间陪伴老人,保姆一直细心照顾他。此外,遗嘱库预约员还介绍,目前此事儿女并不知情。(4月24日中国新闻网)
理性地说,八旬老翁在生前以立遗嘱的方式,将一套房产赠送给保姆受法律保护。按《继承法》的规则,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而存在,这是基于财产所有人行使处分充分的意愿与自由的权利设计,具体到个案,且不说是赠送给照顾自身多年的保姆,就算是捐出做慈善乃至给毫无不相识的自然人,都不是问题。
应当说这样的权利应该被尊重,包括存在直接利益关联的子女等直系亲属。当然,行为的合法与合理之间,不必然高度吻合,特别是反映在世俗观念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百万房产赠保姆”即是这样的典型,因为传统观念来看,财产留儿孙天经地义,的确这也是常态,一方面老人们处分财产时大部分不会出现特别的选择,另一方面还有一部分老年人不敢作出自主权利的选择,正因为如此类似的案例也并不多见,毕竟更容易引发关注与争论,导致面临现实更大的压力。
不难看出每每类似个案的出现,真正值得关注其实还是老年人权利选择的勇气。譬如个案,老翁公证遗赠还瞒着子女,而网友对老年赠遗的行为浮想联翩,不乏桃色的猜想。
事实上,即便是老翁此举有黄昏恋的背景,也是正当权利所在,但是在现实中老年人黄昏恋不受子女待见并不乏普遍性,其中一个很关键的因素在于财产的处分,以至于一些老年人放弃追求晚年婚姻的权利。也因如此,在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修订中,专门增加“不得干涉黄昏恋”的条款。
事实上,对于丧偶的老年人而言,需要的是“老伴”而不是“配偶”,相互照顾与陪伴,这种陪伴并不只是子女照顾与陪伴不足的补充,更是老年人精神生活的内在需求,并不宜简单替代。而在当下,由于人口结构与人口流动性的特点,许多独居的老人都面临着起居照料与精神陪伴的双重缺失,这是养老的话题,但又超出了养老的范畴,对世人观念与财产权益带来很大的冲击。
“百万房产赠保姆”不只是权利的话题,超越个案,如何呵护老年敢于作出权利选择的勇气更值得思考。法律不能缺少人情,但人情不能缺少温情。不否认财产留儿孙是正常的处分逻辑,却不等于儿孙们得到长辈的财产是天然、绝对以及躺着的权利,片面地把经济账当作维系亲情的纽带,乃至亲情关系博弈的筹码,倘若如此未免太过于功利化。
对待老人尤须更多人性的洞照与关怀,合理地行使财产权利,更好地改善生活处境是合理的诉求,一定程度而言其实是对子女的分忧与减负,不是简单财产价值所能衡量,对每个老年这样的选择子女有理由去包容。至于围观者,也不宜只在子女的角度审视,还是那句话每个人都有老的一天,世事难料,谁也无法保证不会面临象老翁一样的境遇,转换视角,转变观念,少一些嘈杂,多一些鼓励,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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