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为啥有的独生子女继承不到遗产
最近关于遗产继承的新闻报道不少,各类论坛网站上也长期飘着很多讨论,很多人都在问“为啥独生子女还继承不到遗产?”
按说独生子女,不是父母独一个的孩子么?所以到底为啥?
可能一 父母有遗嘱
不管是父母立了遗嘱将财产给了配偶、父母还是遗赠给了其他人或组织,甚至捐给国家了,反正没给孩子。这种情况下,不管子女是不是独生,都要依《继承法》规定,将死者遗产依照他生前留下的遗嘱进行处置。
毕竟遗产是被继承人自己的财产,想怎么处理都是人家的自由。只要遗嘱有法律效力,独生子女也要往后靠。
可能二 爷爷奶奶、外公外婆还在世
子女并不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不管独不独生。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配偶、子女、父母都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三者是没有排名先后的,也就是说,发生法定继承时,除非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只剩独生子女自己了,否则ta须要和自己的父/母,自己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进行平均分割继承。
可能三 实际操作遇阻碍
没有实际办理过遗产继承的人可能不知道,实践中,继承人想要继承房屋、股票、银行存款、基金等需要过户或办理其它手续的遗产时,只能通过两种方式继承:
通过公证办理继承通过诉讼办理继承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曾联合下发《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其中第2条规定
以主人未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以主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者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虽然司法部已经于2016年7月5日下发了通知,废除了上述规定,但继承人在实际办理遗产继承时,还是会被要求进行公证,或者拿出法院判决。
如果选用公证方式,公证处会要求继承人拿出各种证明文件,即使继承人有死者生前亲笔写下并签名盖章的遗嘱,也会被要求提供其他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书面证明。而这些文件往往很难提供齐全,从而导致继承人无法通过公证方式办理继承。
如果选用诉讼方式,对独生子女也并不简单,如果父母过世时年纪已大,可以推论祖父母一辈的四位老人恐怕均已辞世。独生子女又没有同为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就算想起诉确权,都找不到能当被告的起诉对象,此路也不通。
由此看来,独生子女不是继承不到父母的遗产,而是可能无法独占父母的遗产,或者继承手续一波三折,迟迟办理不完。
遗产,归根结底还是父母的东西,对作为继承人的独生子女来说,当心怀感激,这是父母最后的疼爱与不舍,不是你的理所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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