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向小微型从业者取消日征税票和月征税卡的命令。
财政部长签发命令,如下:
1、依照2015年12月15日国会字70号《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要求在市场上进行临时性交易、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包括交付给村委会管理征税的市场、有机农产品市场、集市而无要求注册营业执照或缴税监督卡,且年收入低于1200万基普的一般小商铺的老挝公民个人和农民,取消日征税票和月征税卡;
2、要求全国各省、直辖市税务厅税指导各所辖的各县、市税务局,并与相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协调配合后,对各小、中型商铺的年收入进行明确评估工作,以符合该商铺实际业务活动。对于年收入12,000,001基普起的商铺,要求签署共同评估收入确认备忘录后,依照2015年12月15日国会字70号《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与营业者签订定额税缴纳协议书;
3、禁止税务机关和各级政府在市场及其他场所进行日征税活动。但税务机关必须向营业者进行税款的监督、推动和催收工作,以依照2015年12月15日国会字70号《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定额税制度,按协议规定以月度、季度、半年度或年度方式,通过RIS或TMIS(有条件的使用该系统)报税系统、现金国库或银行系统支付税款;
4、每年各级税务机关将依据2017年5月19日总理字09号关于国家预算节约开支的命令规定,各自拟定工作管理预算开支计划;
5、严禁全国各级税务机关从该税收中扣除该项款作为各自的管理费用开支(必须100%上缴国家预算);
6、税务司、全国各省、直辖市的税务厅和各县、市税务局及各相关部门,必须确认、配合并按本命令规定严格执行;
7、本命令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来源:ABC Laos News
翻译:老挝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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