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醉驾而引发交通事故案例‖
2017年9月20日,何某云醉酒(乙醇含量为80.87mg/100ml)驾驶云G2****号车由河口县大树脚方向沿槟榔北路驶往河口县槟榔寨方向,当日1时16分行驶至槟榔北路凯旋宫门口处与左转弯杨某酒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74mg/100ml)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及两车局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犯罪嫌疑人何某云、杨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使用附加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18年5-6月份河口交警将其移送起诉。
河口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2018年7-8月份何某云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杨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河口交警提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一定要牢记,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切勿将交通安全观念和法制观念抛在脑后,为了他人和自己的安全,要做到向“酒驾”说不!
珍爱生命
远离酒驾
文章来源于:河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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