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淄博市博山区检察院受理了由博山区监察委移送起诉的岳某挪用公款一案。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以来,博山区监察委移送该院审查起诉的首例职务犯罪案件,也是博山区首例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移送司法机关后由检察机关决定刑事拘留的案件。
经查,2011年1月至2014年5月,犯罪嫌疑人岳某在源泉镇政府财政所工作期间,利用其从事出纳工作的职务便利,个人决定分23笔将源泉镇政府公款共计440余万元存为定期存款、购买理财产品,所得利息3万余元占为己有。受案前,淄博市博山区检察院受区监察委邀请提前介入该案,检察长查阅案件卷宗材料,与监察委办案人员进行座谈交流,就如何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作了交流。
案件受理后,该院办案检察官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在受案当日对犯罪嫌疑人岳某立即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前后仅用3天时间就完成对该案的刑事拘留、审查逮捕和起诉工作,实现了与监察委办案流程的无缝对接。
记者李培乐实习生骆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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