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老挝法律环境及法律服务
一、老挝投资环境
(一)宏观环境
老挝是东南亚唯一的内陆国家,没有出海口、基础设施极其落后等区位劣势一直严重制约了其经济发展。近年来老挝提出了“变陆锁国为陆联国”的“走廊国家”战略,希望能够发展基础设施,提升与周边国家的互联互通水平,建成横贯中南半岛的交通运输走廊和经济走廊,改善当地民生、消除贫困。
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与老挝的国家发展战略高度契合,因而老挝也成为东盟中最为积极、坚定支持“一带一路”的成员国之一。当前“一带一路”建设全面开展,将从更深的层面和更广的范围推动中资企业赴老挝投资。
中资企业在老挝发展态势喜人,投资企业目前已经超过600家,投资运营的海外园区达到 3 个,位居“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第四。
(二)法律环境
老挝为在2020年建成法治国家,近年来着重规范法律体系,根据八届国会制定的五年计划,老挝国会已通过132部法律。鉴于老挝政局较稳定,重视人革党领导地位和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发展方向和制度不会出现重大转变,未来法律框架仍将保持稳定。
(一) 法律文本逐渐完备
法律体系将进一步完善。老挝法律框架以法国的法律体系为基础,并结合本国传统法律实践和社会主义制度。老挝重视将习惯法吸收到现有法律体系中,2012年司法部公布关于全国49个民族的司法习俗报告,以便将其传统的法律实践纳入国家法律体系中来。经贸领域中,近年来,老挝在扩大对外开放和加入WTO谈判过程中,出台或修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使其法律体系更适应市场经济,吸引外国投资者。
(二)司法独立性有限
老挝法律体系中存在官僚腐败和政治干预等不足,法律具体执行方式和条款之间也存在较大差异,以至于投资者很难预测政府或法律部门如何解释和应用法律条款,为合同执行带来不确定性。
(三) 投资退出成本高
以世界银行2015年营商环境指数中的办理破产来衡量在老挝投资的退出成本。办理破产这一指标估算了破产程序的时间和成本,归纳了破产法规中存在的程序障碍。老挝在189个国家中排名189位,经济体破产框架强度指数得分为0,各项指标均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反映了在老挝投资退出成本较高。
(四)法律执行效力低
从法律完备性、执法成本、退出成本三个方面考察老挝的法律风险,老挝近年来大量颁布新法律完善法律体系,但法律在执行效率方面仍存很大问题。
二、老挝法律服务实务
(一)投资项目法律尽职调查实务
我们参与的某集团老挝橡胶收购法律尽职调查经验:
1、尽职调查的内容之一是对目标公司做历史沿革的法律调查,在国内主要以工商内档作为调查的基础,老挝同样有工贸部负责公司登记事务,但在法律尽调实务中,老挝工商管理部门档案管理能力低,资料管理混乱等情形,超过5年的公司,工商部门的登记资料都很难收集全面。导致无法调查目标公司设立、变更内容以及股东会议召开的合法性等问题。
2、老挝作为一个法制建设相对落后的国家,法律管理体系尚不健全。比如在老挝投资橡胶种植领域,政府普遍鼓励采取“4+1”或“2+3”模式开展投资合作。其中“4+1”是指外国投资方投入资金、技术、市场、劳动力,老挝方投入土地开展合作;“2+3”是指外国投资方投入资金、技术、市场,老挝方投入土地、劳动力开展合作。
上述方式的投资一般有与政府签订的框架协议作为投资基础,但是在整个投资过程中,会根据当地农户的需求,同一项目既有“4+1”模式,又有“2+3”模式,导致政府投资协议的适用困难。
3、鉴于老挝法制建设的落后,很多投资项目政策没有明确的法律基础,基本都是政府的批文或证明,而政府批文根据不同层级的管理权限,有被上级政府否定的可能,这就给法律尽职调查造成了极大的风险和困难。
基于以上法律尽职调查存在的种种困难和风险,我们的建议是:
1、与老挝当地律师事务所协作,并指导老挝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国投资审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尽调内容。
2、与当地政府以及上级政府确认投资项目的合法性,以及优惠政策的法律基础。
3、大型项目的法律尽调工作,还应征询中国驻老挝经商处的意见和建议。
(二)老挝投资项目的合同审查
老挝属热带、亚热带季风气候,5月至10月为雨季,11月至次年4月为旱季。雨季对于工程施工项目影响巨大,比如工程建设、矿山建设项目。我们处理了一个矿山投资建设项目,该矿山建设项目国内一般进度为一年半左右,我们在审查投资合同时发现该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期限为二年,投资方预留了半年时间。但是我们认为,在老挝由于雨季无法开工建设,我们建议投资方争取建设时间为三年。最后该项目因气候问题,花了三年的时间才完成施工,避免了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三)投资争议解决的难点
1、老挝司法机关对解决外国投资纠纷存在明显保护主义倾向,老挝政策宣称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但发生纠纷后,司法机关对本国投资方具有明显的保护主义。我们接触了一个老挝司法案例,中国投资者与老挝当地公司合作投资了铁矿项目,在项目运营过程中,由于中老铁路等大项目的建设,铁矿价格上涨,老挝方意图单方面拥有项目的开采权,在多次协商不能处理后,老挝方提出起诉。该案经省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决,支持了老挝方的诉求,还适用了老挝民事诉讼法第251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要求先期履行义务的,在上诉期内,义务人仍需先予以履行。在商事纠纷中采用先予执行的裁决,保护了老挝方有权在终审判决生效前,出卖库存铁矿石。可见,外国投资者在老挝进行司法诉讼存在巨大风险。
2、老挝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成员国,但通过我们和老挝律师事务所的了解,目前老挝还没有执行外国判决或仲裁的成功案例。从这个角度来看,进行老挝司法研究以及投资法律服务,要特别注意相应投资合同设计的可操作性。
三、意见和建议
对于老挝投资,我们建议在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老挝投资法律体系不完备,政策缺乏透明度。
老挝现行投资法律体系仍不完备,经常出现相关法律法规定义不尽统一、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况。在老挝新版的《投资促进法》中关于对外国投资者进行税收免征和降低进口关税的规定,并没有反映到税法里。立法内容的不协调和冲突、抵触,给很多中资企业带来困惑与不便。老挝在电力、通信、农业等行业至今仍缺乏行之有效的具体法规来鼓励外国投资。
2、老挝税务隐性成本较高,税收风险较大。
老挝税法规定,所有境外承包商及分包商在老挝从事商业活动前都必须取得纳税证明。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中资企业无法自行申请该项证明,相关申请必须通过老挝当地的代理机构代为提交,由此增加了税务成本。
尽管中国与老挝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但老挝国内没有明确规定当税收协定与国内法规发生冲突时,是否可优先执行税收协定条款。针对该种情况,老挝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中拥有较大的自主决定权,中资企业仍然面临承担较大税务隐性成本的风险。
3、研究老挝信贷和外汇规制法律问题
在资金运营方面,企业主要面临外汇汇出便利化程度较低,市场拖欠现象比较常见,信用环境有待提高,汇率持续贬值,通胀风险居高不下等问题。
4、研究和理解老挝社会文化
在政治社会文化方面,中资企业还面临政府行政效率低,文化背景差异大,思维方式差距大等问题。
注:部分材料综合网络公开资料编辑,本文经作交流使用,不构成投资意见和建议。
来源:老挝法律漫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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