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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恶意欠薪行为损害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利,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武清区法院通过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严厉打击了恶意欠薪行为,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正义与法治力量。
日前,武清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贾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贾某作为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经营上述公司期间,拖欠杨某某、谢某某、王某某等33名员工的数月工资共计人民币43万余元。员工多次向贾某讨要工资无果,在发现贾某失联后,员工代表向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情况。工作人员通过短信等形式多次通知贾某在指定时间至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调查,并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贾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配合调查。
随后,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公司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予以送达,责令贾某在三日内支付全部员工工资。贾某仍未在指定时间内支付员工工资。据此,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贾某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立案侦查后,贾某向员工支付了70%的拖欠工资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武清区检察院后将该案诉至武清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了上述事实并依法认定,被告人贾某拖欠33名员工的劳动报酬达43万余元,数额较大,且经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以短信等方式告知,其未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应视其为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在依法给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给员工支付劳动报酬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案中涉及的被欠薪人数较多,欠薪数额较大,员工的工资未得到足额偿还,根据被告人贾某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其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贾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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