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小王在A公司做出纳,在享受完产假后,她即回公司上班,女儿由婆婆照顾。在恢复上班的当月,因女儿生病,她连续三次在不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赶往家中照顾女儿。在小王第三次未办请假手续离开公司后,她接到了公司人事科经理的电话,告知其因连续三次在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公司属于旷工,根据早已送达小王的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该公司的员工在一个月内连续三次矿工属于严重过失,公司可以予以辞退。但是小王认为,自己尚在哺乳期内,公司不能辞退她。
【法律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女职工符合以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是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如下:
1、女职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女职工在“三期”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女职工在“三期”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4、女职工在“三期”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女职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女职工在“三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鑫涌大律师提醒】
法律给予“三期”内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女职工可以任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护身符”。女职工太任性照样会被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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