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支付了全部价款之后,卖方却拒不过户,导致无法入住或者办理户口迁入,无法实现购房目的,十分苦恼。那么,对于这些“老赖”买方是不是就无计可施了呢?答案当然是有办法,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诉讼这一法律途径。
【案情回顾】
2015年,购房者张某经过中介的介绍,与卖方王某建立了联系,在考察了房源之后表示十分满意,并很快就房价达成了共识。张某和王某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协议中明确约定,张某在向王某支付全部房价款200万元后,王某必须立即为张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协议签订之后,张某先是将200万元房款打入中介公司的代管账户之中,再由中介公司和王某一起到银行还清全部按揭贷款,注销该房屋上的抵押权。之后,王某将房屋的钥匙交给张某,张某对该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之后对外出租。
由于,该房屋的开发商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上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在双方签约之时尚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因此张某也就没有要求王某立即办理过户。但是,2016年当开发商办理完毕土地使用权证书之后,该房屋的过户手续也就可以办理,当张某再次联系王某时,王某却提出种种不合理的非分要求,试图向张某再敲上一笔。
忍无可忍的张某委托律师将王某诉上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立即协助自己办理过户手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庭审中向法院提出,张某已经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协议的所有义务,支付了合同价款,并已经实际控制了房屋。如果说当时未能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是因为客观障碍,情有可原的话,现在办理过户的障碍已经不复存在,王某完全具有履行过户义务的可能,就应该立即协助张某办理过户手续。王某延迟过户的行为导致张某全家的户口不能即使迁入,给张某的生活造成较大困扰,王某应该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王某完全具备履行过户义务的能力却拒绝过户,构成违约。王某应该在判决生效之日的十五日内协助张某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手续。鉴于张某已经实际控制房屋并对外出租,王某逾期过户对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较小,但不能迁入户口确实对其家庭生活的安排造成一定困扰和影响,酌定王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一万元。
【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温馨提醒】如果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购房者应该毫不犹豫地咨询专业人士,利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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