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分析
王某50多岁,老家在河北,来北京某酒店打工好几年了。他主要负责酒店的采暖、供水、扎水维修工作。平时每天巡视一圈,如果遇到紧急情况,单位会通知他随时处理。单位管吃管住每天工作不超2小时,他感到很惬意。
2011年3月,从老家刚回来的他准备继续工作,突然接到酒店人力资源部经理通知,单位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并要其到酒店财务部领工资。王某感到事突然,感情上有些过不去:自己干得挺好的,怎么说不用也不提前打声招呼,于是要求酒店额外支付3个月的工资算作经济补偿。单位不同意王某的要求。王某打算到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
提起仲裁前,王某咨询了律师。通过律师的耐心讲解,王某打消了要求经济补偿的念头。
律师点评
非全日制用工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劳资双方任何一方可以随时、无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所以,本案中,王某的要求不会得到劳动仲裁委的支持。
法条链接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ロ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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