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者:滕德银 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困难群众本应是他的服务对象,郑传斌扶贫先扶己的行为,混淆了公私关系,损害了群众利益,触碰了纪律和法律红线。延平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
作者:滕德银
“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困难群众本应是他的服务对象,郑传斌扶贫先扶己的行为,混淆了公私关系,损害了群众利益,触碰了纪律和法律‘红线’。”延平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林华生表示,谁把黑手伸向惠民资金,就要让他付出代价。(4月15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新闻链结:http://csr.mos.gov.cn/content/2019-04/15/content_76149.htm
笔者觉得:扶贫资金要体现好“三性”。
使用扶贫资金,必须要体现好“稀缺性”。也就是说,扶贫资金不是“唐僧肉”,人人都可以“吃一口”。扶贫资金的对象,是贫困群众。这是我们党制定扶贫攻坚政策所决定的。特别是领导干部,更不能搞“雁过拔毛”式的巧取豪夺。
使用扶贫资金,必须要体现好“成效性”。党的扶贫攻坚政策的专项资金,如何发挥好最大化的作用来?在考验各级领导干部能力、水平、服务。让扶贫资金没有“落地生根”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而被挪作他用,那“成效性”就要大打折扣。对此,党中央不答应,贫困群众也不答应。
使用扶贫资金,必须要体现好“纪律性”。说得广泛一点的话,那就是使用扶贫资金必须遵纪守法。扶贫资金是党中央制定的政策所给予的配套落实措施之一,扶贫之间涉及到“两个百年”目标的实现问题,是一个大的政治问题。任何人都必须对此提高认识,对此正确用纪律、法律来保证实施。
“谁把黑手伸向惠民资金,就要让他付出代价”。这就是我们党和人民对此的坚决地态度!因此,扶贫资金要体现好“三性”,我们才能早日实现“两个百年”的梦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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