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对这个问题, 可以简单而明确地回答:当然可以!
那么,为什么有人会提出这个问题呢?这主要是由于一个姑娘失身后,往往会受到一些人的耻笑和歧视,被认为“作风不正派”,甚至被说成是“女流氓”、“破鞋”。再加上很多人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对自己的爱人这方面异常重视,却往往忽略对失身原因的具体分析。于是面对一个失身的姑娘,一些未婚的男青年往往却步不前,不敢问津。所以,只要彻底破除这些传统观念的影响,抛弃那些贞操观念,这个问题就能迎刃而解。
当然,这样讲,并不是说一个姑娘失身是无所谓的。应该明确,每一个姑娘都应该珍惜自己的身体,而失身则是一件不好的事。婚前发生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是不符合我们的社会公德的。
一方面要强调:真正的爱情决不是单纯的性爱,因而反对婚前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另一方面,失身的人不仅不予以歧视和耻笑,相反,要尽一切力量鼓励和帮助她们获得真正的爱情。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在明确表示对失身的人完全可以爱的观点的同时,还应该对女性失身作具体分析,以便区别对待。
有的是被迫害失身。指被坏人强奸或被坏人利用职权等威胁奸污而失身。在这种情况下,失身者是受害者,理所当然应受到社会的同情和保护,决不能因为她失身而歧视,更不能在受害者头上再加上“道德败坏”罪名。因为坏人正是利用人们头脑中的这些思想,去威胁受害者不要声扬出去,以保护自己不被揭露。
如果我们对受害者歧视,认为“不可以爱”,就必然加重压力,使她们更加觉得“丢脸”, 不敢讲出去。这就在实际上帮助了坏人。所以,对于被迫失身者,不但可以爱,而且要帮助她们排除自身这些想法的影响,大胆地揭发坏人。
有的是被欺骗失身。指被男方用花言巧语等手段所欺骗而发生了不正当关系,结果又被抛弃。这种失身比较多见,也容易受到周围一些人们的“议论”。应该说,她们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受害者,因此加以耻笑和议论,认为“不可以爱”是错误的。
但是,她们和被迫害失身的人又是有区别的。因为她们的失身也有自身不可推卸的责任,起码反映出自己不能用理智克制感情,做出了轻率的、不该做的事,这也正是她们容易受到舆论非议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对于这种失身者,一方面应予以同情并谴责那些玩弄女性的男方。要明确她们只不过是在爱情上的失足者,而不是在两性关系上的放荡人,因而可以谅解, 可以作为恋人。
另一方面,则要求她们真正吸取失足的经验教,对以后的恋人进行真正的忏悔,并在婚后忠实于自己的爱人。只要确实做到了这一点,自然会得到恋人的谅解。很明显,任何一个通情达理、心地善良的小伙子在面对这种情况时,都会为女方的由衷的悔恨和诚实所激动,不但会谅解她的失身,甚至可预见到以后的生活将是幸福美满的。因此他怎么能不找她作为恋人呢!
有的是搞不正当男女关系失身。指违反社会道德,追求刺激,在性行为上放荡不羁而失身。这种失身者受到社会和舆沦的谴责是必然的。但是,对于这种人,我们也不能抛弃不管,而是要采取各种方式尽可能地进行挽救和教育。但是,要明确这么一点,在她们未悔悟前,是不值得爱的。
在她们确实悔悟并彻底痛改前非之后,还是可以找她们作为恋人的。我们不能剥夺一个犯了错误,哪怕是犯了严重错误的人改正错误的权利,也不应该剥夺她们在改正错误后所应有的爱的权利。尽管她们以前的所作所为是令人憎恨的,但在她们真正抛弃过去的一切而重新做人进入了新的生活时,有什么理由不去帮助和鼓励她们获得真正的爱呢!
结语:对于失身者,我们要作具体分析,看本质。即使是搞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失身的人,也要看发展。当她彻底悔悟之后,我们就要承认她的灵魂开始变美了,因此她就应该有被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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