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管理服务,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吗?
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物业管理属于“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属于39号公告所称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的现代服务范围。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中所称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创投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满2年的期限,怎么计算?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存在两种情况:一、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时,投资对象已是经认定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则从投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是否满24个月);二、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是否满24个月)。
其中:合伙创投企业投资满2年是指有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
3、4月1日后取得原1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抵扣?
购入方纳税人4月1日后取得原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4、高管人员取得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怎么划分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境内所得,但对担任董事、监事、高层管理职务的无住所个人,其境内所得判定的规则与一般无住所雇员不同。高管人员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管理,工作地点流动性较大,不宜简单按照工作地点划分境内和境外所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高管人员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负担的报酬,不论其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均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在境内缴税。对高管人员取得不是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报酬,仍需按照任职、受雇、履约地点划分境内、境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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