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下午4时许
威海开往石岛的一辆客车上
一醉汉不要命
试图抢夺客车方向盘
场面险些失控
十!分!危!险!
当时
客车司机正常行驶
醉酒男乘客于某
贪图自已行路方便
无理要求司机更换路线
于某遭到司机拒绝后
言语辱骂,情绪失控
冲动之下
上前推搡正在驾驶客车的司机
并动手抢夺客车方向盘
致使客车失控
撞到路沿石上
好在有惊无险
人车平安
……
公安民警接警后迅速处警
将醉酒男子于某予以控制
犯罪嫌疑人于某
因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刑事拘留
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
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成了十四亿中国人心中永远的痛,再也不会有人将抢夺方向盘事件当成虚惊一场的谈资,因为那真的不是在开玩笑。
前车之鉴:无视规则,唯我独尊真的会酿成无法挽回的惨剧!
法律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具有“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几类特定情形的,予以从重处罚。乘客针对其他人员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妨害交通运营秩序、影响行车安全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寻衅滋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来源:荣成警方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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