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各出租汽车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精神,稳妥推进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改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经依法履行定价程序,并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大庆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完善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的要求,对我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制定发布起步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和出租汽车行业工会在起步基准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市场供需、运营成本、交通状况、服务质量、居民收入和驾驶员收入水平等因素,在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我市巡游出租汽车实际执行的起步价,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结构和标准
(一)起步基准价、浮动幅度和起步里程
起步基准价6元,在此基准价基础上可上下浮动20%,起步里程3公里。
(二)车公里租价和计价方式
车公里租价为1.60元/公里,每500米计价,即超过起步里程(3公里)后, 每500米计价0.8元 。
(三)夜间服务费
当日22时(含)至次日5时(不含)用车, 每公里加收0.2元夜间行驶费 ,起步里程内不加收。
(四)空驶费
单程载客超过20公里(含)后,超过部分加收车公里租价的50%。往返用车(起租和终止在同一地点,不论改变行驶路线与否) 不得收取空驶费 。
(五)等时费
免费累计等时为3分钟(不含3分钟),累计等时达到3分钟后, 每满1分钟加收0.4元 ,不足1分钟的部分不计收。
(六)低速行驶费
车速低于12公里/小时(含)时, 每分钟加收0.4元 。
对由于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人为因素而产生的等时及低速,不得向乘客收取等时费和低速行驶费。
(七)其他
乘客乘坐巡游出租汽车,可自主选择是否由收费公路通行并自行支付通行费用。
三、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行为管理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遵守明码标价规定,在运营车辆的明显位置标明起步价及起步里程、车公里租价等。对不按规定标准收费、未安装计价器、计价器损坏未修复而上路运营、故意变更计价器、不按计价器收费等违规行为,由市场监管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2019年5月10日起执行。
大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庆市交通运输管理局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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