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
二手车交易平台购车应注意审查交易平台的经营资质、检验资质,对存在的质量争议及时提出质量瑕疵异议,切实保障自身权利。
案例概要
车主郑某在某二手车交易平台(甲公司)出售二手轿车一辆,其与买方赵某及甲公司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免费为车辆提供检测服务,买卖双方应以现场确认的车辆状况为准,甲公司提供的车辆检测结果仅供参考;买方签订购车合同即视为其对检测结果予以认可,承诺不会因车辆现状或未检测出的问题向甲公司主张赔偿;三方应于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共同办理过户手续,并于过户前至丙方进行车辆检测,检测后方可办理过户,否则视为买方放弃依约享受保修服务的权利,自行承担车辆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买方应于过户当日付清全款。
合同签订一个月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车辆过户。过户当日,先由甲公司对车辆进行了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后郑某又跟随赵某将车开至由赵某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车辆进行了检测,但未当即出具检测报告,郑某随即将车辆交付给赵某。赵某于车辆过户次日向郑某支付了90%的购车款,于过户三日后收到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赵某发现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与甲公司出具的检测结果差异较大,认为郑某及甲公司对车辆质量存在隐瞒和欺诈,拒绝向郑某支付购车尾款,并于车辆交付三个月后自行委托修车公司对车辆进行了维修。故郑某起诉要求赵某及甲公司支付尾款,赵某反诉要求郑某及甲公司向其赔偿修车费用。
郑某对反诉答辩称,其对赵某单方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予认可,其出售的车辆也是其购买的二手车,其对车辆是否存在隐蔽瑕疵并不知情。甲公司于其售车平台对涉案车辆为郑某转卖的二手车的情况予以公示,赵某对此知情并称车辆可正常使用。
法院经审理判令赵某向郑某支付购车尾款,驳回赵某的反诉请求。
裁判理由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未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
就本案而言,第一,涉案购车合同并未约定检验期间,但约定买卖双方应以现场确认的车辆状况为准,并同意由甲公司对车辆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供交易参考。买卖双方于过户之前在甲公司处对车辆进行了检测获知检测结果,并于当日办理了车辆过户。在此过程中赵某并未对车辆质量提出异议并支付了90%的购车款。
第二,现并无确凿证据证明赵某于收车后曾向郑某提出质量异议,而是在收车三个月后自行对车辆进行了维修,因此现已无从分辨车辆于交付时即存在质量问题亦或是由于赵某的使用行为导致车辆出现问题。
第三,第三方检测机构为赵某单方委托,其并无证据证明该机构具备二手车质量鉴定检验资质,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亦未得到郑某认可。
第四,赵某在明知郑某出售的车辆已经是郑某购入的二手车,其仍决定购买,赵某应对车辆的质量有合理的预期;同时赵某并无证据证明郑某明知应知车辆是否存在隐蔽瑕疵,因此赵某提出质量异议的时间仍受合理期间的限制。
第五,赵某自称车辆于交付后可正常使用。
综上,赵某在甲公司协助下对车辆进行了及时检验,并确认了车辆状况,且未在收车后的合理期间内向郑某提出质量异议,而是在长期使用后自行对车辆进行维修,因此赵某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购车时车辆存在质量瑕疵,法院驳回了赵某要求郑某、甲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的反诉请求。而甲公司并无支付购车款的合同义务,因此法院驳回了郑某要求甲公司支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赵某向郑某支付购车尾款。
法官提示
第一,消费者应注意判断二手车交易平台提供的服务性质。如平台仅提供引荐交易对象、提供交易机会的居间服务,则平台不对车辆质量承担法律责任,买卖双方有权在确定交易之前,协商共同委托具备二手车质量鉴定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车辆质量进行检测。即使二手车交易平台也附随提供车辆检测服务,但其不得强制要求买卖双方购买该服务,亦不得要求买卖双方的交易以其提供检测服务出具检测报告为前提。
但依据《侵权责任法》、《电子商务法》等相应法律规定,如平台明知或应知卖方出售的车辆存在影响买方人身、财产安全的质量瑕疵仍继续提供服务,造成买方损失的,平台应与卖方承担连带责任。如平台提供售车服务,即将其收购的车辆进行转卖,则其作为商品销售方,应保证所售车辆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二手车质量的基本要求,平台应承担《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销售方规定的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并对车辆提供法定或约定的保修、退换等服务。
第二,买卖双方应注意核查二手车交易平台的经营资质、检验资质。现市场中的二手车交易平台纷繁众多,乱象丛生,通过平台进行二手车买卖的交易双方应注意核查平台的经营主体名称,是否具有提供居间服务、售车服务的经营资质,避免于纠纷发生时无从主张权利的不良后果。二手车交易与新车不同,二手车经过使用、维修均对其质量造成不可逆的重大影响,而且车辆作为高危交通工具,直接影响着公共安全和购车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二手车质量鉴定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如买卖双方确定委托平台对车辆质量进行检验检测时,则应核查平台的车辆鉴定检验资质,明确检验检测所依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核对检测流程,在检测过程中有权要求检测人员出示其执业资格证明,有权向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核实确认车辆的具体情况,有权要求其对专业问题加以解释说明。如发生无资质经营、检测标准不清、流程操作不规范、检测结果粗糙不详等问题,买卖双方有权拒绝向平台支付服务费、检测费。
第三,买方具有提出质量瑕疵异议的权利和义务。二手车的质量等级直接标示着车辆的品质、价格,影响到生命安全保障。因此,在检验期内或合理期间内提出车辆质量瑕疵异议,既是购车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如其未于法定或约定的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则应视为车辆符合质量要求,从而使得购车人失去主张权利的机会。
因此,在车辆交付前,买方除了核对车辆主要配置、款式、价款等基本要素外,还应注意核查车辆的行驶公里数、年检情况、事故、修理情况以及车辆的报废期、缴纳税费情况、车辆是否曾办理抵押登记等。在签订购车合同时,买方应注意约定合理的检验期间,在检验期内及时对车况进行核实确认,如发现问题则应立即通知卖方及交易平台,并注意留存曾提出质量异议的相应证据。
第四,在买、卖及平台三方未确定车辆状态之前,买方避免自行维修车辆。如买方于购车后发现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则应注意于第一时间留存证据,避免破坏车辆状态,并及时通知卖方及平台,待各方确认车辆状态后,再对车辆问题进行分析确定,而后辨析责任承担主体,继而决定由何方承担维修更换义务。
如因自行维修的单方行为导致权责难辨,无法分清车辆问题出现在交付之前还是之后,则将导致由买方承担不利后果的局面。另外,如发生紧急状态不得不对车辆进行维修,以恢复车辆基本功能、疏通交通或保全人身财产安全,则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买方应及时与卖方、平台进行沟通协商,对排除紧急情况达成共识或对车辆状态予以确认后再行修理。(海淀法院网)
责任编辑:陈群(QT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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