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县人民政府禁火令
为切实做好我县火灾预防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防火灾形势的持续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天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额安委办3月24日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额安委办字〔2019〕7号)文件、县政府办3月28日印发《关于做好大风天、清明节及“五一”期间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额政办发〔2019〕23号)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额敏县人民政府决定发布禁火令如下:
一、禁火时间:从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
二、禁火范围: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野外范围。
三、禁火规定:在禁火期间上述野外范围禁止以下用火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焚烧民俗祭祀用品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森林防火区内)、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烧秸秆、田基草、杂草、果园草等;
(六)焚烧沥青、油毡、轮胎、塑料、皮革、垃圾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和大气污染的用火行为。
四、凡违反本禁令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火情报警电话:0901-3361999,119。
额敏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日
编辑:朱芹
初审:姚瑶
终审:韩卫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