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公众号:盘股讼金
现如今,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已成为金融领域内涉及面广泛、社会危害性严重的高频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和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罪量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现盘股讼金王律师对如何认定和区分两罪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同为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分类中所规定的罪名。从普通群众的角度来看,这两种罪名似乎区别不大,都是利用群众投资致富的心里,通过各种办法收集群众钱、财、物,结果大致相同,不会按照诺言或者约定支付收益,返还本金,甚至是让投资人血本无归,社会影响比较恶劣。但是从急需资金或者贷款去进行正常的经营与发展的公司企业来说,又面临着宏观的经济政策和具体的金融政策的束缚,限制了企业公司经营者的生产经营。
从专业的律师角度来看,经过对上述两种罪名的分析,特别是二者的罪名的认定与刑事处罚,或许对投资者或者经营者都是有一定帮助的。
大家复习这两个罪名时,可以分为三个点来区分记忆,王律师给大家概括为主观目的、实施方式、侵犯的客体。
一、
两罪最关键的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不同
即是否以非法占有所募集资金为目的
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事后不予归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主观上只是为了募集资金或揽存存款人的资金用于营利或经营活动,其意不在占有。
如果吸存人以吸存的名义取得资金后,把占有的资金任意挥霍,用于违法活动或吃喝玩乐等高额消费,或者主要资金去向不明且不能说清用途的则构成集资诈骗罪,如果吸存人主观上没有占有的故意,只是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归还存款的,仍不能客观归罪而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二、
两罪在行为实施方式上也有所不同
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必须使用诈骗的方法,这是该罪的必要构成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聚集资金,表现为诈骗方法和非法集资两种行为的结合,即表现为以存款的方式非法吸收他人资金。
该罪的构成并不以欺骗方法为必要构成要件,尤其是在吸收存款或募集资金的行为目的上并没有遮掩赢利的意图和表现。
三、
两罪所侵犯的客体有所不同
由于犯罪目的和客观方面的不同导致两罪侵犯的客体也不同,集资诈骗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秩序,而且侵犯了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
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王晓营律师简介:
王晓营律师
个人简介:
王晓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股权纠纷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晓营律师长期专注于公司法、金融证券领域的律师实务,尤其擅长股权纠纷、保理纠纷、证券期货纠纷、金融借款纠纷及资管纠纷等金融领域的诉讼与仲裁业务。
从业十几年来先后担任几十家企业法律顾问,成功办结了上百起关于公司增资、公司解散、股权转让纠纷、保理合同纠纷、金融借款纠纷等案件,多次接受北京青年报、法制晚报、新京报等各大媒体采访,就社会热点问题发表专业法律意见。
专业领域:
股权纠纷 保理纠纷 金融及资管争议解决
个人荣誉:
2013年北京市朝阳区优秀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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