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发生于2015年间,台南嘉南药理科技大学大二学生黄仲佑勒毙死者竺女后,利用机车载运尸体,骑了五十多公里,从台南至高雄柴山上丢弃焚尸。嫌犯眼见事迹败露,向警方供称是因为爱不成愤而行凶,眼见学妹尸体尚有余温,还性侵得逞。
检方会同法医相验,发现女大生全身90%烧烫伤,左手腕处还有一道割伤,经法医检视后,确认女大学生被黄徒手掐死。但他究竟是性侵杀人,还是杀人后奸尸,则难以定论。
但证据会说话,警方现场采证,黄嫌宿舍为简易木板床,法医勘验尸体,依照死者的胸部、大腿内侧瘀青的相关迹证,发现与嫌犯供词相反,怀疑死者生前即遭性侵。
不愿具名的检察官指出,若先杀人再奸尸,触犯刑法第271条「杀人罪」及第247条第1项的「污辱尸体」罪,前者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后者可处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但如果是性侵再杀人,就触犯刑法第226条之1的「强奸杀人」罪,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嫌犯是否为规避刑责而避重就轻,不得而知。
但本案经过法院审理,最终采信黄某供词,法官认为是先杀后奸,以杀人罪以及污辱尸体量刑,也考量黄男高中时曾担任过纪律委员,有教化可能,判无期徒刑,污辱尸体两年多徒刑,逃过一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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