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交通肇事,我们总是很本能的想起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可由行人肇事的情况您听过吗?这可不是危言耸听,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让我们看看今天的这则案例。
案情回顾:
王某是某工厂的上班族,这天,心血来潮的他决定前往单位对面的发廊理发,人行横道就在20米开外的地方,可是王某嫌麻烦,打算直接横穿马路。谁也不会想到,这个“嫌麻烦”的选择却让他惹上了一个大麻烦。
过马路前,王某观察了路上的交通情况,发现在左侧40到50米处,有一辆由李某驾驶的大货车从慢车道驶过来。自信的王某认为这是非常安全的。但他不知道,此时张某驾驶的摩托车就在这辆大车的后方,准备超车!说时迟那时快,张某的摩托突然从货车左方冲了出来,王某吓得不敢动弹,驾驶摩托车的张某随即紧急刹车,擦到了王某,但不幸的是,张某被甩了出去,被货车后轮碾压,当场死亡…
交警到场后认为:李某货车超载,张某摩托超速,两者对事故负次要责任,而横穿马路的行人王某,则被认定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王某对此认定不服气,然而复核的结果是维持了这一认定。
最终,自知理亏的王某主动投案。
办案经过:
律师接到委托后,认为:交警的认定并没有事实上的问题,王某在事件中确实有很大一部分责任。但因为有自首情节,可以主张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接受了律师的主张,判处6个月拘役,并对死者家属进行10万余元民事赔偿。
案件解析: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没有走人行横道,没有确认安全后横过道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并且直接导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而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一方面,这告诉我们交通肇事并不是只有机动车才会造成,而是应该判断责任的主体。另一方面也说明,行人更应该遵守交通规则。
生活中,因为“嫌麻烦”“赶时间”这样的理由横穿马路无视交通的人数不胜数,这与民众法律意识淡薄挂钩,也与普法宣传不到位有关。但这样的事情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才能避免发生让人后悔的事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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