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爆料人称中山市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列为失信人。
根据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617号】文件显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广东浩芸环境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924961.8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297元。
而中山市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工商查询得知中山市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8日,法定代表人为庄勇,该公司企业法人为深圳中海地产有限公司,而深圳中海地产有限公司法人股东分别是中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中海地产(香港)有限公司。
中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官网这样介绍:中海地产是中国海外集团房地产业务的品牌统称。公司连续六年蝉联中国蓝筹地产榜首企业,多次荣获“中国房地产行业领导品牌”第一名、“中国房地产百强企业综合实力TOP10”。2010年5月31日,英国《金融时报》发布的全球500强企业最新排名中,中国海外(00688.HK)成为唯一一家上榜的内地房地产企业,位列第428位,市值达184.5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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