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坚果遭受侵权,侵权人触犯刑法
近日,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就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某红、苏某犯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人苏某红、苏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目前该案件被告人已经上诉。
会不会有网友看到这里表示异常惊讶呢?就一起商标案件,怎么就到判刑了?
事件由来:
2016年12月-2017年1月期间,苏某红和苏某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组织生产假冒青岛沃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沃隆牌商标的“每日坚果”产品,并且销售给了了邓某,金额高达61.8万余元。
就在2017年9月,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依法扣押了3万元的假冒沃隆牌商标的包装袋、包装盒、二维码防伪标签以及包装好未出售的沃隆牌“每日坚果”。2017年9月21日,被告人苏某红接到民警的电话后主动到娄底公安局去接受调查,在同月27日,民警又将苏某传唤到案,随后两被告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安机关认为两位被告人未经过注册商标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面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基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被告人苏某红、苏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苏某辩称,苏某当庭认罪,有理工表现以及其他从轻处罚情节,依法是可以减轻处罚,请求对其判处缓刑。
最终冷水江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两位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严重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所以需要依法惩处。
说真的,很多企业为了让自身能快速成长,将此建立在别人的保护权益之上,这就是在法律边缘游走,商标侵权,小到赔款,大到判刑,不管是赔款还是判定相信都不愿意发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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