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由此可见,包括定金、订金、预付款等在内的预付款项,都应当在买房者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进行处理。
开发商应当退还定金的几种情形
开发商将房屋转售他人
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开发商单方面将房屋转售给他人,从而导致买房者无法正式签约的,这时候买房者所预付的定金应当双倍返回。
相反,如果买房者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或者买房者在正式签约时更改认购书中已经确认的主要条款如价格、面积、户型等从而导致无法签约的,则被视为买房者违约,定金就不予返回。
双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的理解不同
开发商和买房者双方都没有违约,只是因为双方在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正式条款及补充协议的内容难以达成一致,从而导致无法正式签约,这时候定金应当如数返回。因为这时候双方的做法,均与认购书无关。
例如,某买房者认购一套房屋,认购书中并没有约定房屋的具体用途。在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买房者提出要写明商住两用,可是开发商无法承诺。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就可以视为合同主要条款没有协商一致。相反,如果买房者提出小区附近应该有一所重点小学,这样的条件就过于勉强,当然就不属于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理解不一致了。
一方或双方不具备买卖资格
如果是因为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者买房者不具备买房资格,从而导致双方无法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导致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这时候的认购书应当按无效合同处理。
根据我国商品房销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如果没有预售许可证,开发商是不能卖房的,收取定金当然也就属于无效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无效行为的处理原则,无论开发商与买房者是否签订认购书,也不论双方是否约定了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当无条件退还定金。
而且,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却故意隐瞒该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谎称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开发商这时候还要对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除了应当退还定金以外,还要向买房者赔偿利息损失。
不过,如果不是开发商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在退还定金的同时,有过错的一方就应当适当赔偿另一方的利息损失或其他损失。
开发商改变承诺
如果双方在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单方面修改认购书中原来已经确认的条件如价格、房号、面积等资料,从而导致无法签约的,视同开发商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退还的定金金额如何确定
一个不得不提的问题是,退还的定金金额究竟怎么定?是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还是其他标准,很多买房者都懵懵懂懂。
例如,某买房者向中介公司购买一套售价为92.2万元的产权房,双方签订了委托买房协议书,中介公司向他收取了2万元定金。由于后来买房者对房屋不满意,要求退回定金,但中介公司不同意。
在这里,买房者要确定退回的定金金额大小究竟应该怎么算,一般分为两步走:
首先,计算中介公司能收取的最高佣金金额(不得超过房款的2.5%):
922000X2.5%=23050元;其次,根据《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这里的主合同标的额(即佣金)最高是23050元,所以中介公司至多只能没收该买房者的23050X20%=4610元。也就是说,买房者至少能退回定金20000-4610=15390元。
无论最终结果如何,买房者至少应当对这两条规定心知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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