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但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作为劳动者可以用来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途径有哪些呢?
模拟案例
小明大学毕业后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5千元,工作四个月后,公司一直以财务状况不佳而拒绝发放工资,经过多次协商,公司强制性用某超市价值2万元的购物卡来抵小明的工资,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小明应该如何寻求救济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法律解读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是应尽的义务,法律明确规定劳动报酬应该按月发放,并且要以货币的形式,不能以其他物品来代替。
劳动者在遭遇拖欠工资问题时,法律规定了四种维权途径:
(1)向劳动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
(2)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中的小明有权拒收超市购物卡,可以通过上述几种方式来索要拖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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