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能否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增值税优惠
问:我公司与自然人张某签订常年咨询顾问合同,每月支付其报酬20000元,张某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请问张某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第四十九条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019年3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在线访谈”活动中,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对“如何理解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的问题答复如下:“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因此,张某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后,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关注大成方略,学习更多财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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