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完善金口集镇旧城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落实2018年江夏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及《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等规定,该项目已取得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金口集镇旧城改造房屋征收项目规划意见的复函》和江夏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将金口集镇旧城改造项目纳入2018年江夏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复函》。
为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结合江夏区和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01
项目名称
江夏区金口集镇旧城改造项目(一期)。
02
项目征收范围
位于江夏区金口街,北至车站路,南至沿河堤路,东至金湖路,西至金槐路(具体征收范围以房屋征收部门确定的征收范围红线为准)。
03
项目概况
武汉市江夏区金口集镇旧城改造项目(一期)规划红线范围内约685亩国有土地上约1915户的所有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最终数据以审计结果为准)。
04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如房屋实际测量面积大于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簿记载的,超出记载部分面积,按照本方案第六章规定执行;如房屋实际测量面积小于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生产经营性用房是指利用房屋进行各类商业服务、生产经营等经营性活动的房屋。生产经营性用房的认定,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发出的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是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配偶在武汉市内仅此一处房屋,另无产权住宅房屋或者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
05
房屋征收主体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
06
房屋征收部门
武汉市江夏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07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金口街道办事处
08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公有房屋的产权人或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经公有房屋的产权人或管理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国资委等主管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取得武汉市房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公房租约》,并执行武汉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租金的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承租人除外。
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本《方案》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益。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发出的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合法有效的租用公有房屋凭证为准。
09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协商方式以征求意见表的形式进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征求意见表交由房屋征收部门统计、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公布协商选定结果。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采取投票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人数应当不少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总数的三分之二,半数以上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投票确定。
采取投票、摇号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公开进行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确定结果。
10
征收补偿方式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货币补偿费,另给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装饰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其它相应的补偿、相应的补助和相应的奖励。
二、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另给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装饰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
相应的补助和相应的奖励。
(二)住宅产权调换房源
1.金口后山府(暂定名,最终以区有关部门核定的项目名称为准),位于金口大道旭光村,1660套,户型以公布为准,预计交房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之前,交房标准为毛坯房。
2.后期如有其他房源,房屋征收部门将及时提供与本项目对接,房源使用具体办法届时另行制定。
(三)住宅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按照本《方案》第三章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应调换建筑面积按照1:1.12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
由于房屋户型设计不可分的原因,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实际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应调换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结算差价;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实际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应调换建筑面积的按以下方式调换:
1.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按政府指导价格购买10平方米的差额部分面积;
2.被征收房屋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且应调换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不含)的,可按政府补助价格购买不足60平方米(含)的差额部分面积,并可另外享受第1条政策;
3.享受第1条、第2条优惠后,超出部分面积按下达征收决定公告为时点的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购买。
(四)选房原则
本着先签约搬迁先受益的原则,按被征收人签约并完成搬迁时间顺序,以应调换面积为基数就近靠档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房源,一户一套的原则选择产权调换房源。
11
奖励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给予搬迁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在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30日(含)内签约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20000元/户给予奖励。
(2)在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31日至60日(含)内签约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10000元/户给予奖励。
(3)在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61日至90日(含)内签约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5000元/户给予奖励。
(4)未在90日(含)内签约或签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不给予签约奖。
涉及房改的直(自)管公房,其按期签约搬迁奖励时点从房改清册正式出具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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