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粮地产、中建地产、新城、雅居乐等9家房企向江苏省高院院长夏道虎联名上书,要求维护精装房交易稳定,在后续此类案件中慎重考虑判赔装修差价,避免恶意诉讼造成群体事件。
这份名为《关于依法维护精装房交易稳定避免恶意诉讼造成群体事件的紧急报告》的紧急报告,短短两页纸上,盖满了九家房企的公章,很是震撼。(后附全文)
源头
事情还得从2017年的南京富力退还装修价差案说起。南京目前实行毛坯与装修价格分开备案,富力项目在政府项目装修备案价位4500元/㎡,但交房之后业主认为装修质量根本达不到4500元/㎡的水平,从2014年开始,该项目四十户业主开始起诉开发商,要求赔偿装修差价。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装修价格为当事人双方认可的,在购房合同签字完全是个人选择,基于上述理由,法院驳回了业主的诉求。
但在2017年,南京中院受理了业主的再审申请,并对富力项目的精装修做了司法鉴定,结果认为装修估价在2500元/㎡,因此法院最终改判开发商对业主进行赔偿,每户赔偿接近20万元。
随后就有了九家开发商联名上书江苏省高院院长夏道虎的这封报告。
业主:装修不达标让开发商赔偿 我没错
既然业主够买的是精装修房屋,业主把几百万身家性命、六个钱包交到开发商手里,开发商给出一个确实比业主自己装修更精致、划算的“精装修”是开发商服务和品质的体现。
现在,开发商的装修品质达不到他装修价格所代表的品质,让开发商赔偿装修差价是业主理应享受的权利。法院依法判决,让开发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何错之有?
同时,业主对于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更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该案让开发商们看到随意压缩品质、提高利润空间的恶果,才能更用心地在品质上下功夫。“吹牛不犯法,以合同为准”的行业惯例早该丢进垃圾堆了,我们不需要维护这样畸形的市场秩序。
开发商:非市场化监管让我们有苦难言
该判决一出,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行业和社会的极大关注,不少购房者也纷纷效仿此案例中富力业主的诉请,拒绝收房,要求进行装修核价并退还差价。有些楼盘甚至出现上午开盘,下午维权的情况,确实成为了一个极大的不稳定因素。
而关于频频爆出的装修价差维权事件,众所周知,其根源在于各地实施的住房“限价政策”。一方面,各级政府为了财政收入,倚重土地财政,在土地出让时,价高者得,使得土地价格日渐水涨船高。而另一方面,土地出让后,各级政府为了对中央布置的房价调控任务有所交代,不得不违背市场规律,采用人为非公开的形式划定单价上限,卡预售证,限网签。
一边是高地价,一边是低限价,有鉴于此,于是拆分房价到装修、车位、地下室等,甚至“茶水费”、“号子费”等乱象大行其道,地方守着这个失真的备案价,其他的只能睁只眼闭只眼。
总结
购房者很冤,拆分房价致首付变高、贷款方式变化,但作为食物链的底端,没有议价权,房价就是这么高,要买就只能接受。购房合同本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各大开发商和购房者购房时其实心知肚明,精装修成了测试一个开发商良心的试金石。
中央已经为房地产定下“房住不炒”的基调,但房地产市场制度依旧还不够完善,这次的事件倒是给了开发商一个警醒,产品货不对板是要付出代价的。
同时对地方也应当有所启发,简单粗暴的限地价、限房价对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作用有限,更应深入思考如何理顺土地财政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别让房价成为人们逃离的理由。
附:九房企联名上书原文
关于依法维护精装房交易稳定避免恶意诉讼造成群体事件的紧急报告
尊敬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夏道虎院长:
自 2018 年以来,南京众多精装修楼盘的业主因关注到南京市中院 2017 年 12 月 28 日就富力南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数十位购房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做出的再审判决,纷纷效仿此案例中富力业主的诉请,拒绝收房,要求进行装修核价并退还差价。有些楼盘甚至出现上午开盘,下午维权的情况。此种现象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误导群体事件的频发,且有愈演愈烈趋势,南京多个区,法院受理的此类诉讼案件也呈激增态势。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经涉诉的公司有:万科、中粮、银城、深业、中建、雅居乐、新城、禹洲,受理法院包括:鼓楼、栖霞、雨花、江宁、浦口等区【相关案件的情况详见附件】。据统计,2016 年至 2018 年期间,南京市各区县上市的精装房数量约为 11.4 万套,目前已经发生群体客诉纠纷的项目比进入诉讼的项目更多,不排除将来这些客诉的客户提起诉讼的可能。而我们也注意到,此类、案件的诉求高度一致,背后亦可能有专业房闹机构的推波助澜,逐渐形成了产业化趋势。
我们认为,富力案仅为个案,目前众多群诉案件的购房人限于专业知识的局限,并不能充分了解案件背景,亦不能充分理解相关法律适用的精神。故急需法院给予购房人正确的价值引导,以尽快稳定精装房的交易秩序,化解社会公众对于此类纠纷的关注和矛盾。且富力案具有其特殊性,例如其 " 毛坯报建、精装交付 " 的报建模式,与绝大多数楼盘的报建模式与交付模式均不同,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再则,富力案再审判决对开发企业的成本计算很不完整,对装修部分完全未考虑开发企业对精装修部分的招采成本、管理成本、资金成本,更未考虑开发企业在此部分的合理利润,也很值得斟酌。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含双方就精装修房所签订的《装饰装修标准确认书》等),如果不存在依法应当被确认为无效或应予撤销的情形,应以此作为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并以此当作为双方交付精装修商品房的验收策据而当前的群诉及核价方式显然是对双方契约的追背和推翻。
因此,恳请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中购房人的装修核价及退差请求慎重考虑,如果法院支持对精装修商品房装饰装修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以此为依据判决开发商赔偿购房人装修部分销售价格与装修工程造价之间的差价,必然造成全面否定当事人之间《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后果。如果这样,势必引起连锁反应,将会有大量的购房人为此提起诉讼,产生更大的社会矛盾,并将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稳定。
综上,特向贵院紧急报告,恳请贵院对该等群体诉讼案件给予关注,慎重处理,切实维护精装修商品房的市场交易秩序,维护缔约双方的意思自治。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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