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田女士通过中介公司,在丰都县南天湖西路买了一个二手门面,总价27万,合同约定:房产过户所需的契税、税费等由田女士承担。
虽然交了27万的全款,但过户时还需要缴纳契税等费用,田女士想等到有了这笔钱之后再去过户,担心过户时找不到卖家签字,还专门到公证处去做了委托公证。
办理了公证后,田女士认为门面就是自己的了,什么时候去过户都无所谓。一晃十年过户去了,去年底,当她拿着相关手续去房产登记部门准备办理过户的时候,才被告知门面被查封了。
门面是在2018年11月被查封的,现在没有了原房东的联系方式,田女士非常着急。
对于田女士遇到的情况,律师分析认为,田女士所做的公证,只是房屋在办理过户时对方可以不出面签字的公证,这个公证和房屋的产权没有关系。
那么田女士现在该怎么办呢?律师认为:田女士有房屋买卖合同,有付全款的票据,水电也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并且有自己在使用的证据,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谭清明律师强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八条:除了上述三个条件以外,田女士还要证明不是自己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也就是说,田女士要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人民法院才能够裁定不予查封。
官司能不能胜诉,现在还是未知数。所以通过田女士的经历,我们再次强调:房屋买卖过户一定要及时,别到头来有“理”说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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