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遇到征收,有时候不单单是征收方和被征收方的事情,还会涉及到第三人——承租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该条例中并未涉及承租人。那么承租人就一定拿不到房屋征收的补偿款吗?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有关承租人能否拿到补偿款的知识。
房屋租赁分为两种,一种是经营性用房的租赁,一种是住宅性用房的租赁。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我们以举例子的方式给大家讲解。
首先,我们先来看住宅性用房的租赁。
小张家有套房屋出租给小王5年。在租赁期内的第三年,小张家的房屋被征收了,小张已经就征收情况跟征收方签了协议,但是签约这件事未告知小王。后来,有政府部门的人上门通知“房屋被征收了,你需要尽快搬出去,方便我们进行拆除”,小王才知道房屋都到了拆除阶段了。小王特别生气,认为小张涉及违约,签协议时也应当征求他的意见,同时征收款也有小王的一份。
对该案例,我们进行一下分析:(1)小王认为安置补偿协议理应征求我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征收方只需要跟房屋所有人协商一致即可,不需要通知并寻求承租人的意见。(2)小王认为征收补偿金也有自己的一份,没有法律依据。小王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不享有处分权能,而征收补偿款是针对所有人的一项补偿。征收后,房屋所有权人失去了房屋,也失去了依托该房屋可能取得的收益。而小王是承租人,只享有使用权,征收对小王的影响仅是换一个地方租住而已,征收补偿款不应有小王的一份。(3)小王可以要求小张给予一定的补偿。依据合同自治的原则,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解约事项,则可以依照合同进行履行。如果没有约定的,因为小张没有及时通知小王提前找其他房子,造成小王临时搬走,很难在短时间内找到新住处,由此给小王造成的损失,小张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而,小王可以要求小张给予一定的补偿。
我们在这个例子上再做一个假设,如果不是在租赁期间的,而是租赁期届满之后,比如承租人和出租人关系好,因为出租人没及时找到新的房子,允许他继续在房屋里住,直到找到新房子为止的,那么在该期间内进行拆迁的,那房屋征收款跟原承租人更没有半点关系。如果出租人还在征收公告时就通知了承租人,让承租人尽快搬出,那么承租人即无权分到安置补偿款,也无权要求出租人给予补偿。
由此可知,就住宅性用房的租赁,承租人不享有征收安置补偿款的份额,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民法要求出租人给予一定的补偿。至于经营性用房的租赁,且听下回分解——见《房屋征收,承租人能拿到补偿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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