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很多朋友问,我们这的土地被国家征收走了,但是却没有按照招拍挂的方式出让,只是秘密签订了使用土地的协议,定向给了某个企业使用,这是不是违反法律规定呢,今天就该问题试着分析一下。
【正文】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主要有出让、划拨两种方式,其中出让方式包括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和协议出让。
可以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主要有以下几类建设项目,包括:(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下面主要讨论出让方式中协议出让的适用范围,我国的法规主要以列举的方式从正面规定哪些建设项目必须使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使用土地,然后用排除法将那些可以不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的建设项目纳入到协议出让方式范围中。
随着我国的法律不断健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的方式越来越规范,越来越公平,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的范围越来越大。特别是2007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物权法》第137条也规定了“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和国土资源局的规定保持了一致。但上述工业用地不包括采矿用地;因此上述情形之外的便可以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
再说说征地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分批次实施城市规划而进行的征地,一种是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实施的征地,这两种的区别在这我不做过多解释,需要说明的是,第二种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进行征地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的出让不是需要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
我们知道,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进行征地的,其征地目的就是为了建设该项目,并且在征地环节中,有关用地规划,环境评价、立项等等审批都是针对已经计划好的建设项目,征地后,如果再进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土地,显然不现实,而且存在矛盾。实在是没有必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也规定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实施征地后使用土地的方法,即:“……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协议的方式不利于保证国有土地依照市场价值进行出让,我国已有法律就该方面问题进行规定,2006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发〔2006〕114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对于经营性基础设施、矿业开采等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的用地,应当建立协议出让价格争议裁决机制。此类用地协议出让过程中,意向用地者与出让方在出让价格方面有争议难以达成一致,意向用地者认为出让方提出的出让价格明显高于土地市场价格的,可提请出让方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出让价格争议裁决。”不仅从侧面说明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不必采用招拍挂牌的方式,而且也规定了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有关价格形成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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