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5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绍光、杨绍明等3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海市海城区法院分别于2018年12月3日、27日对杨绍光团伙涉黑案作出一审判决,杨绍光、杨绍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对杨绍光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对杨绍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余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分别被处以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到一年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等。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绍光、杨绍明等18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提出其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原判量刑过重等意见。
二审查明,原审判决认定违法犯罪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能客观证明本案的犯罪事实,且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上诉人杨绍光、杨绍明为达到称霸一方、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纠集其他同案人,在北海市海城区、银海区银滩镇和铁山港区营盘镇等地有组织的进行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采矿、妨害公务、容留他人吸毒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杨绍光、杨绍明为首的犯罪团伙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杨绍光、杨绍明是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对于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二审法院均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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