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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淄博市民邵女士反映,她通过21世纪不动产房产中介选购了一套房子,交付了1万元定金并与房主、中介三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委托合同》。但在签合同之前,中介公司的业务员并没有明确说明这是一套抵押房。现在邵女士一家想要退房,而中介以双方违约为由,要求邵女士和房主各支付相应的中介费,这让邵女士十分不满和气愤。
市民:中介隐瞒实情 卖抵押房
家住临淄区的邵女士的父母通过中介公司在临淄区牛山园购置了一套房子,当时缴纳了一万元的定金,但在签合同之前中介公司的业务员并没有明确说明这是一套抵押房。现在邵女士一家想要退房,但中介以邵女士没有按时交纳首付的理由,告知她属于违约,要求她支付中介费之后才能退房。
买房之前中介那边并没有交代清楚这是一个抵押房,当时签合同也是急匆匆的,当我们发现是抵押房后,跟中介协商,更改了付首付的时间,中介也同意了。并且中介承诺付首付当天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但他们并没有把我们约定延期付首付的事情告诉房主,导致房主认为我们违约了。”邵女士说,由于合同签得匆忙,她手上的这份合同还没有盖章。
“现在房主不想卖了,我们也不想买了,可是这一万元的定金却一直退不出来,协商了多次都没有结果。之前我与房主一块儿去找过中介,中介以我们双方都违约为由,要求扣除中介费。”
邵女士说,之前和房主进行过沟通联系,房主并不知道她和中介说过要更改支付首付时间一事。
中介: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双方一定有一方违约
为此,记者来到了21世纪不动产淄博区域齐都花园店,找到当时负责办理此事的业务员刘女士了解情况。走进店里,几个工作人员正在此办公,店里的人员均没有穿工作服。当记者说明来意后,店内的负责人韩经理表示坚持按合同办事,其余的不予回复,业务员刘女士也拒绝接受采访。记者又继续联系了21世纪不动产淄博总部,总部的负责人表示,现在还不了解此事,会尽快了解情况,给出一个答复。
随后记者联系了21世纪不动产临淄区域齐都花园店负责人韩经理,韩经理说:“当时一万元的定金是邵女士交给房主的,房主给邵女士打过收据。房主也向中介交取了一万元的保证金。按照合同规定,交易无法正常进行,双方一定有一方违约,违约方需要承担中介费,中介也应当扣除这一万元的保证金。但如今两方都不承认自己有违约行为,中介也只是按照合同办事,扣除中介费后再返还。”
如果不是邵女士提出延期交首付,也不会造成房主因此无法还贷款而亏损5万元,所以房主才卖房子,因此邵女士是因为未按时间交首付违约。”同时韩女士并未承认隐瞒抵押房一事,并表示在21世纪不动产淄博区域临淄总店跟邵女士父母介绍房子时,已经将抵押一事告知。对于这样的解释,邵女士表示既可笑又感到气愤:“我看了当时的监控,业务员自始至终都没有提‘抵押’的事,我们并不知道延期付首付会给房主造成损失,而且在此之前我们从未跟房主直接沟通过,都是通过中介来与房主协商延期首付时间等事宜,事后房主也表示对于延期一事并不知情。“
律师:中介未进到如实告知义务 应返还中介服务费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庞飞说:“在抵押权未解除前,有可能无法进行房屋产权过户、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等重大交易风险,房屋真实的抵押信息对消费者来说,属重大决策事项。而中介没有如实告知房屋的全部抵押信息,且其未能如实告知的行为最终导致原告与出售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所以中介在服务中并未进到如实告知义务,应返还中介服务费。”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马玉姝 实习生 夏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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