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越来越多的上班族为了在城市里有一个临时的落脚处都选择了租房,而一些人在租房的过程中遇到了各种问题,其中房东把答应租给自己的房子又租给其他人的事情也屡见不鲜,面对这种情况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作为租客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模 拟 案 例
2019年3月12日出租人(房东)甲与承租人(租客)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3月16日,甲又与承租人丙就同一套房屋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于当日办理了房屋登记备案手续;3月19日,甲又就同一房屋和承租人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丁,丁随后搬入该套房屋之中。该案中,乙、丙、丁都向甲交付了押金,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后因乙、丙、丁都要求甲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而产生纠纷。此时,乙、丙、丁谁可以租到这一房屋呢?其他两人的权益该如何进行保护呢?
法 律 链 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法 条 解 读
一房多租情况下,为减少交易成本,法律规定第一顺位的承租人是合法占有房屋的承租人,这里的合法是指未采用违法的方式来占有房屋;如果各承租人都未合法占有房屋,那么已经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为承租人;如果各承租人既没有合法占有房屋又没有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则由签订合同时间在先的作为承租人。其他承租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上述案例中,丁最终租到了该房屋,而乙和丙可以请求甲返还押金、支付违约金等,另外,乙和丙还可以要求甲赔偿其因未承租到该套房屋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提示:租赁房屋时,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要注意违约责任条款哦!
(撰稿人:王艳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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