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建筑市场普遍存在工程建设工期不足的情况:为了提高资金周转效率而加速狂建的房屋建设工程,为了给某个节日献礼而提前竣工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诸如此类的现象层出叠现。
建设工期是指建设项目从正式破土动工之日起算,至按照设计文件完成全部内容且达到国家竣工验收标准之日为止,这一完整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实践中,建设工期可细分为合理工期、定额工期和合同工期三个子概念。
合理工期是在合理的建设条件、施工工艺和管理水平下,基于对人力、财物、资源的合理利用,建成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取得各参建单位均满意的经济效益的建设项目的工期。
定额工期是以施工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制定的工期定额,可以作为确定合理工期的参考。如江苏省常州市工程建设可参考住建部于2016年7月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和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6年12月发布《关于贯彻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并遵循常州市城乡建设局2017年5月发布的关于《明确<江苏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定额(试行)>和<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执行中有关费用规定的通知》。
合同工期便是在合理工期的指导下,由建设工程的发承双方根据项目开发需要和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制定,在经招标投标或协商一致的承包合同中确认的实际履行合同的建设工期。
此次冯远委员提出的加强执行合理工程建设工期建议,便剑指当下合同工期明显少于合理工期或定额工期的泛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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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压缩工期后果严重!
为抢工期而压缩施工工序,为赶进度而边设计、边采购、边施工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建设单位(发包单位/招标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将受到罚款等法律制裁。
其次,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直接损害工程质量:在工程项目的三大目标质量、成本、工期中,质量至关重要;而为降低成本而抢工期,最直接也最严重的后果便是工程质量不达标。过短的工期违背了施工客观规律、增大了建设风险:削减工序必然会降低项目功能和工程质量,突击式生产更是诸多质量缺陷的直接诱因。
另外,不合理压缩工期还可能埋下安全隐患:赶工期打乱了施工工序、增加了安全生产的管理难度,如在上海市奉贤区某碧桂园工地去年发生的模架坍塌事故中,施工单位任意压缩工期,便是导致事故的一个间接原因(碧桂园对外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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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压缩工期的背后动因
工程投资人为实现利益最大化,天然追求项目的尽快变现,以发挥投资效益、扩大再生产。这本无可厚非,尤其在建筑产业化、工业化的当下更是不难实现。
而不惜代价压缩工期,却走上了盲目赶工期的歪门邪道:如碧桂园的“456模式”(拿地4个月开盘,5个月资金回笼,6个月资金再周转)、万科的“5986模式”(5个月即动工、9个月销售、第一个月售出八成、六成产品必须是住宅)等。
压缩工期的屡禁不止,与发承双方不平衡的力量有关:
建设工程在合同磋商及签订过程中,常见发包人(即建设单位)利用签约优势地位,提出压缩工期要求的情况;为争取成单,实际施工人即使技术经验均有限也咬牙同意。更早在招投标过程中,也常见投标人(即施工单位)为了提高中标率,在投标文件中压缩工期到不合理程度的现象。
毕竟对于施工单位而言,竣工时间越早便能越早结到工程款;压缩工期也意味着垫资利息、管理成本、设备费用的减少,以及反索赔风险和诉讼风险的降低——鉴于建设施工领域竞争激烈的买方市场状态,施工单位往往会配合业主早日竣工的目标而压缩工期,无论合理与否。
抢工期现象蔚然成风,还与泾渭分明的工期奖惩有关:
建设部于1993年印发的《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提出了工期奖惩办法:奖惩标准以合同工期为准,每提前一天或拖后一天,奖或惩金额均为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一至二,奖惩总额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三。
如在景宁石印山居住小区(A区)工程的建设项目中,开发商便与承建商签订《补充条款》约定:承建商必须在合同约定日期之前完成工程主体结构(开发商原因顺延除外),否则每延误一天罚款1万元,每提前一天奖励5000元。
此外,因前期施工进度迟缓滞后而导致后期追赶工期的情况,也会造成工期不合理压缩的实际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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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保合理工期?
盲目压缩工期的背后,是力量博弈,更是利益驱动。如何取得工期与质量、利润与效益间的平衡,是建筑业必解的一道难题。
杜绝不合理压缩工期现象,须立法先行:当前我国法律体系已对不合理压缩工期的行为作出了限制,并设置了处罚条款。然而,现有条例多为原则性规定,其约束效力和执行力度较为有限。只有制定详细具体的规章制度,并坚决落实处罚,才有可能杜绝这一乱象。
杜绝不合理压缩工期现象,应创新监管:在招标文件备案和施工合同备案时强化工期审核,从源头杜绝不合理工期;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严查节点工期,从过程中保证合理工期。此外,也可以通过在建设过程中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引入保险公司作为工程监理的补充监管力量。
保障合理工期,还须树立合理建设观念:对于参建单位而言,合理的工期目标应该是在保证质量、不增加工程造价、不发生安全事故的前提下,确保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如期完成。当然,参建单位更应该通过强化组织管理、优化资源调配、保证机械物资、提高施工技术等长远之计减少工期。
工期并非完全不能赶,但绝不可盲目压缩,这对于正从“建设大国”向“建设强国”转型的中国而言尤为重要。期待在完善立法和创新监管的督促下,在科学建设观念的推动下,建筑品质能够稳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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