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介绍的几篇包括了中国古代封建王朝统治制度,其中有监督官吏、地方上计、编户齐民(上文《境内篇》)、教化(宣讲法令)百姓。
以上制度并非全然商君和秦国创立,编户齐民制度在西周时即出现,战国时各国沿用;地方上计在战国时期各国均已实行;齐威王对官吏的考核;法令宣示于民众,可追溯至郑国子产作“刑书”。
这并非在否定秦朝作用,秦王朝在“壹言、壹民”理论(更接近韩非子学说)主导下整合制度,成为后世中央集权式王朝效法的制度雏形,正所谓“百代都行秦政法”。
以下为《商君书》剩余的三篇内容:
《禁使》:本篇仍是围绕“赏功罚过”展开,前部分是一些借喻举例来证明理论逻辑的合理性,而中后部分,则是涉及古代王朝的官员监察、地方上计制度,并提出了利益相关回避原则(相比举贤不避亲,确实这种观念更加客观合理)。
《商君书》中的律法制度并不相信“个人品格”,只以制度、规范来约束各行政环节中存在的“渎职”“贪腐”现象,虽然在实际情况下属于理想状态,但其理念并无问题。
这里需要吐槽一下,后世各王朝均采用这套模式,被后世的我们认为仍属“人治”(但相对同时期的其他文明,这种制度性的行政模式已经是制度化、规范化),其原因除了大家都能想到的“儒家思想”对行政体系中官僚“道德层面”更看重些,还有重要的一点,即君王权力影响,这套体系太过于依赖君王本身,即使有些王朝在制度上避免君王肆意妄为,但是历朝的君王只要肯做,都可以绕开臣子做任何事。
《慎法》:本篇主要内容为:国家应该以功劳选拔人才,以制度提拔人才,不因“贤”(道德)、“名”(名望)而直接选拔、任用……
然而,历代秦王任用人才颇为“随意”,商君在惠文王继位初就被诬告谋反,甚至身死后被分尸;张仪、范雎、李斯等人是在秦王“面试”之后,才获得重用机会,勉强可以认为合乎《商君书》中制度;昭襄王听闻孟尝君的“贤名”,请他到秦国做“相”,后又因别人谗言取消任命、抓捕他,秦王政先是下令驱逐六国客卿,后因李斯的《谏逐客书》而收回成命……实在是看不到《慎法》的体现。
《定分》:该篇核心为“定名分”,“人主为法于上,下民议之于下,是法令不定,以下为上也。此所谓名分之不定也。夫名分不定,尧、舜犹将皆折而奸之,而况众人乎?”,无论其中严格法令载体标准,设立御史成为监察官员,置三法官,还是“置法官吏为之师”,其根本目的就是确立严丝合缝、无懈可击的管理制度下君王的名位。
初看本篇,或许有人会被其中的“条例”所吸引,如“天下之吏民虽有贤良辩慧,不能开一言以枉法;虽有千金,不能以用一铢”,但以整篇和整本书的思想理念分析,这些条例本质是保持臣民间的“静态”关系,禁止“出格”举动。也因此,秦律中的条例繁多苛细——有机会的话,我会介绍下“睡虎地秦简”中的“秦律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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