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对保护环境和绿化山林的要求,整治养殖建筑物成为今社会的普遍现象。或是环境整治或是“拆违”行 动,全国各地都展开了对于禽畜禁养区的划定及其范围内建筑的拆除,近期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史西宁律师接待咨询的当事人中,因养殖场被送达《限期 拆除通知》或者直接被拆除的案件比例也明显增多,其中大多的通知者与执行者均为区县级人民政府。今天史律师就带大家认识一下,镇政府、街道办在此领域的职 责权限。
权力来源
其实,不论是拆除违章建筑还是做出其他行使管理职能的行为,行政机关但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定的职权依据。职权法定的观念已经在中国初步确立,行政权力应当来自法律,无法律即无行政。《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载明“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原则上,行政职权应当来源于正式立法。
划“区”与拆除
基 层政府的专项治理活动,一般包括一系列相互联系的行政管理行为。但这些连续的行为中由于其内在性质的不同,很可能会超出该机关的权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划定畜禽养殖场禁建区、禁养区,对违反规定的养殖场有权限期搬迁或者责令拆除关闭,但县级人民政府要实施强制拆除必须要有法 律的明确授权。所以镇政府、街道办更没有权利拆除养殖户的建筑物。
也就是说,划定禽畜禁养区确系区(县)政府之职权,但强制拆除禁养区内的养殖建筑的行为县政府、镇政府、街道办都没有强制拆除的权利,即超越了法律授予的职权范围。
法律分析
北 京京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史西宁律师遇到的养殖场拆除案件,大多区、县人民政府所提供的其依据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某某省实施细则》等法律依据,但均未规定县政府、镇政府、街道办政府具有实施强制拆除 的职权,《某省环境保护条例》、《某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亦同样未赋予区人民政府、镇政府、街道办该项职权。
律师建议
对养殖场是否为违法建筑,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史西宁律师的建议是,应该由特别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来明确,并依法认定。在禁养关停时,没有给予养殖业主依法合理的期限来整顿治理的前提,不能直接实施行政行为拆除养殖户的养殖场所。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更多专业拆迁问题欢迎咨询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史西宁律师13466364452(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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