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三十七,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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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必须在拆迁裁决作出前送达告知被拆迁人
——拆迁裁决所依据的《拆迁房屋补偿价格评估报告》必须在拆迁裁决作出前送达被拆迁人,告知评估报告的全部内容
标签:拆迁裁决︱评估报告︱证据不足
案情简介:黄某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建有房屋并拥有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在七都大桥工程拆迁范围内。温州市住建委根据七都管委会根据鹿城区委的申请,于2015年9月2日作出了《关于对黄育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裁决》。黄某认为该拆迁裁决侵犯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该拆迁裁决违法,黄某部分,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拆迁裁决。
法院认为:温州市住建委没有证据证明《拆迁房屋补偿价格评估报告》(分户报告)在拆迁裁决作出前已送达被拆迁人,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拆迁人在拆迁裁决作出前已知道该评估报告的全部内容,故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温州市住建委作出的被诉拆迁裁决采信该评估报告,显然错误。温州市住建委作出的被诉拆迁裁决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
实务要点: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案件索引: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浙03行终104号“黄育清与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一案,见《黄育清、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长张存、审判员来敏、代理审判员郑宇)(2017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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